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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澳大利亚管辖范围的特种设备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7 互联网 佚名 参加讨论

  1.承压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和工业管道)

  (1)固定式

  澳大利亚 对固定式承压设备管理范围基本相同,符合澳大利亚共同标准《承压设备 锅炉和压力容器》(AS/NZS 1200)规定的A、B、C、D级承压设备(按澳大利亚标准AS 3920.1划分危险等级)基本都在管辖范围之内。AS/ NZS 1200标准适用于除下列承压设备以外的所有承压设备:

  ①适用于澳大利亚AS 2030系列标准的气瓶。

  ②构成飞机或宇宙飞船部件的压力设备。

  ③构成远洋船只、其他河海上小艇或近海油气平台上的部件的承压设备。

  ④鼓风炉,包括冷风总管、热炉、热风总管、风口座、上通风管和下通风管、除尘器、污气和半清洁气总管、涤气器、出口总管、填料斗、整套设备及冷却系统。

  ⑤属于研究和开发对象的承压设备。

  ⑥用于在两个或多个建筑物或公共场所转移或分配水、气、油或其他液体的管道。

  ⑦由充液联结器构成的用于动力传输的承压设备。

  ⑧作为手动工具或设备一部分的承压设备。

  ⑨在澳大利亚,排除空气制动排气系统产生的冷凝物的空气制动排气机构(不包括储气缸);排除空气制动排气系统产生的冷凝物的空气制动排气机构(包括储气缸)。

  ⑩低压气体容器,如天然气罐(原煤气计量表)。

  ⑩液压传动设备,包括惰性气体节气阀,其压力和气体容量的乘积不超过30 MPa·L。

  ⑥适用于AS/NZS 1841(或等效标准且灭火器有相应的压力×容积值)的便携式灭火器。

  ⑩蒸汽清洁器,在其内部系统不会产生蒸汽且进口和出口问的阀门不会共用。

  ⑩适用于AS 2278(或等效标准且容器有相应的压力×容量)的气溶胶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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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澳大利亚管辖范围特种设备设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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