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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报矿难,多少是企业行为,多少是政府行为?

http://www.newdu.com 2009/10/7 互联网 管理人网 参加讨论

  事故不断,被发现瞒报事故的现象也不绝于耳:三鹿奶粉事故如此,襄汾尾矿库溃坝事故如此,刚刚披露出来的山西娄烦“8·1”特别重大排土场垮塌事故和河北蔚县李家洼煤矿矿难仍是如此。似乎每一个特大安全事故都与瞒报纠结在一起,这确实是一个很奇怪的现象。

  河北省在近日一个会议上的通报称,今年7月,河北张家口蔚县李家洼煤矿发生一起特大矿难,造成30多名矿工死亡。事故发生后,矿主和县乡政府有关干部串通瞒报事故,目前已有20多名党政干部和业主等相关人员被处理或被控制。

  这个通报中“矿主和县乡政府有关干部串通瞒报事故”,颇让人寻思。虽然这里面没有说明“有关干部”是何许人也,因此他们究竟是一般干部,还是领导干部,甚至就是主要领导干部,我们不得而知。但这句话依旧向我们透露出瞒报事故并非纯粹只是企业行为,这里面也掺杂着一定的政府行为,而且,还涉及到县乡两级政府行为。

  有关报道还称,蔚县矿难发生后,业主把遇难人员遗体和家属拉到周边县市进行隐藏,并分开赔偿;同时采用金钱封口和威胁等方式,不准矿工和家属向外透露情况。如此大的动作,单从操作层面推想,仅靠一个企业的力量是很难完成的,因此,在这些动作里面,究竟有多少是企业行为,又有多少是政府行为?

  一般来说,像蔚县矿难这样造成30多人死亡的特大安全事故,仅以一个企业之力,就是想瞒也是瞒不住的。上报还是不上报?是如实上报还是不如实上报?从目前国家对于安全生产的管理态势来看,恐怕企业也是不敢轻易做主,也做不了主,就是连县、乡政府一般干部或个别干部恐怕也未必敢轻意做主瞒报,那么,这里面在瞒报问题上是不是存在着一个“审批”的过程,即在事故上报与否、如何上报等问题上有一个“集体决策”的过程?如果真是这样,那么事故瞒报之所以在乡在县两级政府那里都顺利通过了“审批”,恐怕也绝不仅仅只是企业利益驱动的结果,是不是还有县乡政府出于某种利益上的考虑?而政府的这种利益考虑,除了各色人等的个人利益考虑外,是不是还有个人以外的利益考虑?这里面除了经济利益的考虑外,是不是还有经济利益以外的利益考虑?这么多的安全事故都有瞒报,这么大的安全事故都敢瞒报,当然要严厉打击企业的违法行为和政府有关人员的腐败行为,但绝不能忽视或省略了对目前正在运行的一些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进行深度的讨论与革新,也包括各种利益分配等等。

  现在通见的一种情形:事故出现了,便痛陈不重视安全,便指斥不吸取教训。我想,事故频仍,绝不是个简单的“哀之而不鉴之”的问题。事实上,每一次事故之后,无不“哀之而鉴之”,而“哀之而鉴之”之后,事故还是有发生。何以如此之多的“哀之而鉴之”仍没有实质性的效力?需要深度反思。不然,再多的 “哀之而鉴之”,还是难脱“就事论事”的路数,结果呢,展现于我们眼前的也仍不过是按下葫芦浮起瓢,无动于根本。

Tags:瞒报矿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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