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公共服务体制是基于公民基本权利之上、由国家承担主要责任、通过公共组织、社会组织与私人企业等各类组织机构、以及国家机制、社会机制与市场机制三大运行机制的合理组合而形成的综合体,如下基本原则贯穿其中并决定着制度安排。
1、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整个现代社会公共服务体制的基础。公民作为独立的平等的个人,都享有在教育、医疗卫生、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基本权利,不仅享有获得公共服务的权利,而且享有主动参与公共服务提供的权利,可以作为独立的主体参与公共服务的决策、组织、提供以及监督的全过程。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与保障,是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以及构建社会公共服务体制的基础。
2、民主。公民对公共服务的权利须通过民主的方式实现。民主原则须贯穿在从公民的需要与权利到国家保障公共服务提供的各个重要环节,在有关的政治决策、国家行政、公共服务运作的宏观决策以及具体服务机构决策等方面,都须根据民主原则做出制度与程序的安排,可采用代议、参与和协商等方式。
3、法治。公共服务体制的各种制度与程序安排,须通过法律形式确定下来,确立有关各方共同遵守的规则与行为规范。对有关公共服务的各类公共组织机构、各类非营利社会组织以及私人企业,必须予以不同的法律地位、法定权限与责任,以在充分发挥其各自职能的同时予以必要的制约与限制。法律须具有权威性,任何个人、组织机构都须依法行事。法律还须具有适当性,适合国家保障公共服务提供的需要,并能根据这种需要及时做出修订与补充。
4、专业分工。现代社会的公共服务是复杂的包容各种专业的活动,涉及各种高度专业化职能,必须实行专业分工。公共服务的政治决策属于政治活动,国家对公共服务的行政管理属于公共行政,公共服务运作的宏观管理属于特定专门服务,如教育的专业性的组织与协调,而具体服务的提供如教育则是特定的专业技术工作。所以,专业化是提供公共服务的必然要求,为此须做出相应的组织机构与制度的安排,形成合理的专业分工体系。
5、机构分立。与公共服务有关的各类机构应实行分别与独立原则。各类机构都有应有其各自特定的职能与专业,对此只有在明确界定并保障其独立地位与自主权的条件下,这些机构才能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有效地执行其职能。不仅对民间的私人企业与非营利社会组织必须保障其独立地位、明确其产权与活动自主权,对国家部门内的各类公共机构,即政治决策机构、国家行政部门、公共服务宏观管理机构以及具体服务机构也都应保持各自机构的独立地位、明确其职能与自主活动的权限。各个机构之间的关系应通过法律和契约维系起来。
6、开放透明。从事公共服务供给的各类机构应实行开放透明的原则。公共服务宏观管理机构与具体的公共服务机构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对服务对象、对社会以及相互间都应开放与透明。公共服务领域对私人企业与非营利社会组织也须实行开放,允许和鼓励它们进入,并要求其服务过程的透明化。
7、公平竞争。公共服务领域必须实行竞争,但竞争的条件对各类服务机构应是公平的。在公立服务机构之间,应保障在不同规模之间、城乡之间以及不同隶属关系之间在竞争上的公平性。在私人企业、非营利社会组织与公立机构之间,也须保障公平条件下的竞争,但必须注意不同类别机构在竞争的方式与形式上的异同。
8、公平与效率一致。公共服务促成社会公平的努力,必须同提高服务效率的努力相一致。
9、权利与义务一致。公民在享有基本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和履行对国家、对社会所应有的义务。
10、权力与责任一致。使用权力的各类组织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各种公共机构在使用公共权力的同时,必须明确与履行各自所承担的责任。私人企业运用私权、非营利社会组织使用社会权力,或者在它们得到公权特许的时候,也都应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现代社会公共服务体制是现代社会三大组成部分即民主政治、市场经济与公民社会在社会公共服务领域里的聚合,其基本要素与基本价值来自于这三大领域,并有机的、合理的组合起来,形成特定的体制框架与结构,以实现有效地满足社会公共服务需求的体制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