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监管漏洞,需要填补。
近10年来,各地大兴开发区,搞封闭管理,不少开发区内工程处于政府的质量监管之外;前些年长期体制不顺(至今也未完全理顺),不少装修工程未受质量监督;由于监管法规滞后、监管体制不顺、监管力量不足,很多住宅小区配套工程、专业市政工程、私人自建工程、农村建筑工程未受到政府质量监管。
(四)制度缺失,留下风险。
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的所有制多元化、流动性和变动性增强,质量责任主体的易变性与工程质量责任的长期性之间矛盾越来越突出。工程质量出了问题,质量责任者可能早已不存在,质量责任将难以追究,处理费用将难以落实,这将可能造成社会动荡。
(五)法规滞后,问题多多。
工程在交付使用后,作为不动产,具有长期使用价值,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会有产权的转换和功能的转换,如开发商将房子卖给购房户、办公楼转让、大会堂改成洗浴中心等,由此可能带来的一系列质量责任、质量争议、质量鉴定、质量赔偿问题至今没有明确的规定。
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越来越重要,但质量监督检测、法定检测单位检测、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的平行检验之间的关系如何?检测单位如何设立,何人能够从事检测工作,检测争议如何解决?这些仍是法律空白。
由于没有建立工程质量的定期监测制度,不少工程处于带病工作状态,如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建设的幕墙工程不少都有安全隐患。
以上大量问题的存在,说明当前和今后相当一段时期,需要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改革方向
现阶段需要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这些质监工作是由政府自己做,还是委托给质监机构做,或者分解后将大量的工作委托给中介机构做呢?
的确,随着相关法规的健全、市场机制的完善、市场主体的成熟,全社会质量意识的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和工程质量都会逐步提高。但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地区存在着较大的经济发展差异,也存在较大的消费水平、管理环境、管理水平的差异。虽然,我们可以将大量的工作分解给中介机构去做,可以建立质量保险机制、发展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培育质量中介服务机构等,但总体来说,2020年以前,我国社会市场的诚信水平与西方发达国家还有较大差距,市场对工程质量的调节机制还不能满足要求,政府必须对工程质量加强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