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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双赢:政府信息公开与媒体发展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8 《传媒》 王麦玲 参加讨论

  2008年4月24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按照《条例》规定,依法公开政府信息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和基本义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主动向政府申请获取所需要的政府信息。专家认为该《条例》正式出台后,中国政务信息公开从此进入“有法可依”的时代。它在建设公开透明的政府,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方面将产生深刻影响。

  新闻媒体作为重要的信息载体,是社会各界了解信息的主要渠道。《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对媒体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许多媒体同行也意识到这一点,有关的文章观点也主要集中于这一方面。笔者认为,政府信息公开与媒体的影响是双向的,政府信息公开无疑将对媒体的发展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而媒体的发展对于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同样有着不可忽视的推动力,双方的良性互动最终将有利于建设一个公开透明的政府,有利于政府与公众的交流与沟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产生双赢或多赢的效应。

  政府信息公开为媒体发展创造

  良好条件

  媒体最基本的职责就是传递信息。作为媒体重要来源的政府信息公开,对媒体来说是好消息。它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打开媒体的发展空间,从而影响中国传媒业的发展。

  从来源上拓宽了媒体报道的范围,使媒体报道的权威性、真实性、及时性大大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建立在公民享有知情权和信息自由权的基础上的。世界各国公认,政府是巨大的信息情报源之一。据测算,政府部门掌握着全社会信息资源的80%以上。如果政府不承担起信息情报公开的责任,一般公民无法真正享有与充分利用由全体公民创造提供的、并属于全民和全社会的信息情报源。只有政府实行政务公开,切实承担起信息公开的义务,才能使公民的知情权得以实现。

  对于媒体而言,新闻自由和舆论监督与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密切相关。媒体担负着传播信息的责任,公民的知情权往往借助传媒得以实现。《条例》不仅规定了政府公开信息要主动,还进一步赋予公民要求政府公开信息的主动权利。对于媒体来说,它是职责与权利的扩大,不仅充实了媒体的内容,也增强了媒体发布内容的权威性。

  从法律上保障了媒体的采访权,使媒体获取信息的渠道更为通畅,传媒的主动性增强,有利于媒体舆论监督功能的发挥。新闻媒体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是人民的代言人,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舆论监督是党和人民赋予新闻媒体的神圣职责。《条例》中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这就指明了政府信息的公开渠道,从以往的媒体单方主动转变为双方合作或政府主动。对此,研究者们普遍认为,条例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新闻媒体的采访权,舆论监督的展开会较为顺利。该条款预示着媒体针对政府政务信息所行使的新闻采访权变得有理有据。

  《条例》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甚至互动权提供了法律依据。过去公众完全处在被动接受的地位,如果政府不公开有关信息,公众也无能为力。《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这表明政府决心用法律保护公民的知情权,新闻媒体的采访权由此得到维护。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媒体的新闻获得了合法的报道来源,拥有合理的传播渠道,如此新闻报道必将开辟一片广阔的新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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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信息公开媒体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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