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于下推会计的规定,在1997年8月财政部制定的《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提到,凡是被兼并企业(包括所有的控股合并,而不论股权比例的高低)都要进行资产重估,然后按照评估价调帐,即采用下推会计的办法。但财政部财会字1998年16号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会计问题解答》却规定公司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股权时,被购买企业保留法人资格的,被购买企业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账,即要求采用下推会计。公司购买其他企业的部分股权时,被购买企业的账面价值应当保持不变—即不允许采用下推会计。两个规定有明显的矛盾。在2006年3月财政部公布的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企业合并’和‘合并会计报表’中,对于下推会计也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
3 对下推会计的理性思考
下推会计使得合并程序得到简化,并且引入了公允价值的计量观,更客观的反映了子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经营能力,顺应了会计计量的 发展 潮流。同时,这种母子公司计量的一致性帮助信息使用者理解集团企业的财务信息。这诸多的优越性也使得国内对下推会计的呼声很高。然而,笔者认为,下推会计的推行还值得进一步商榷,下推会计本身的局限和不足应该对其有深入的认识。更重要的一点是,对于此方法的适用性 分析 要比方法本身的优劣判断要更有现实意义。
3.1 下推会计与会计假设之间的矛盾
由于子公司作为独立的主体存在,下推会计变更了企业合并前后的会计计量基础(由 历史 成本改变位公允价值),这显然否认了持续经营假设,同时也动摇了会计主体假设。
3.1.1 下推会计与会计主体
从会计主体假设看,会计主体假设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应以企业为主体,以企业的经营活动为对象,不能与企业所有者的经济业务相混淆。企业经营者是受企业所有者(企业主或股票持有者) 的委托而向其承担受托责任的。按照这个假设,我们可以推论子公司所有权的变动,并不包含在子公司经营者的受托责任范围内,当然也就更没有理由因所有权的变动而改变子公司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基础。并且在下推会计下,公允价值的分配是以母公司的特定观点、按母公司认为的价值进行 计算 的,这与子公司会计报表的的其他使用者没有多大的关系。
而且,企业间的收购作为一项交易应是股东之间的交易,而不是主体之间的交易,因此,按传统的会计模式,应在收购方作会计处理,而不应 影响 被收购方的会计记录。此外,子公司会因资产增值和商誉存在而产生较高的销售成本、折旧费摊销费等,使得净收益下降,这对少数股东收益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3.1.2 下推会计与持续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