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除现有的最大投资者母公司以外,使用子公司财务报表的还有政府机构、企业职工、债权人、少数股权股东和优先股股东等,这些重要的信息需求者不会接受一个经营中的企业仅仅因所有者的更换而违背历史成本原则,提供难以理解的会计报表,甚至可能危及他们的切身利益;母公司所需要的子公司公允价值信息,在合并会计报表中完全可以得到,根本没有必要将其下推到子公司单独的会计报表。其次,计量基础的改变不仅使子公司前后期的会计报表失去可比性,降低信息的可靠性,而且与母公司仍按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基础不一致。
最后,下推会计对自创商誉登记入账,也一反只确认外购商誉的传统惯例,不仅加大了子公司所提供信息的不可靠性和不可比性,而且为原本已困难重重的商誉 理论 又增加了难题。子公司因为资产的增值和商誉存在,产生较高的成本费用,对少数股东收益有不利影响。
3.3 下推会计与我国经济环境的矛盾
下推会计能够实行的基本条件是公允价值的计量,公允价值计量一般的方法,通常包括市价法、类似项目法和估价技术法。但在我国现阶段,从企业的外部环境讲, 金融 市场与资本市场尚在培育中,金融市场中的利率不能反映资金的市场价格,从而影响资产现值的计量。资本市场对猖狂操纵利润的行为更是屡见不鲜,资本的市场价格又有多少的真实性?而对于产品市场的价格,一方面我国地域间价格本身存在一定差别,难以又统一的市场价格,另一方面对于企业合并过程中的监督我国并没有严格有效的体制,所以存在较大的机会主义风险(合并方与被合并方,或者合并方与评估单位等)。而对于类似项目法和估价技术法,更使得合并过程中人为操纵的风险加大。
环顾现实情况,我国尚不具备计量公允价值的基本条件,所以,下推会计所依托的基础也尚未牢靠。很可能出现利用内部人控制,寻租等行为来损害小股东的利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将下推会计控股比例的适用范围限定在97%以上,这看起来似乎简单,且不说这种几乎完全拥有的比例在我国目前的企业并购中难以达到,即便如此,由于我国目前会计理论尚待完善,有些问题还需进一步探索:倘若参与并购的企业间相互持有普通股时,如何确认从参与并购的企业收到普通股的相当数量;如果子公司有发行在外的债券或优先股时,或者存在重要的少数股权时,下推会计又怎样运用等等。这些都限制了目前下推会计在我国的 应用 。
4 结论
下推会计本身作为一种合并报表特殊问题的处理方法而言,具有其自身的优势。可是在理论上违背了会计学的基本假设(会计主体和持续经营),更重要的是,其所依托的公允价值计量基础至少在我国尚不成熟,下推会计的应用需要非常严格的条件。而我国在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前提下,下推会计应该继续在时间上继续‘下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