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究竟获得了多少经济利益?由于企业将接受捐赠资产价值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从表面上看,企业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为扣除所得税后的净额。但是,无论资产是以何种途径取得,也不论是现金资产还是非现金资产,所有资产迟早都要转化为费用(暂不考虑资产的本质问题)。在接受捐赠的以后期间,受赠资产转移的价值被确认为费用。如果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这部分费用,那么企业因受赠资产获得了额外的经济利益,即增加了以后期间的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并且这一金额与所得税税率的乘积正好等于受赠资产所缴纳的所得税。
国税发[2003]45号文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尽管该文仅就非现金资产转化的费用做出了规定,但从中不难看出,受赠的现金资产所转化的费用同样可以扣除。由于受赠资产在当期纳税而在以后期间又以相同金额抵税,因此企业因接受捐赠资产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即为受赠资产本身的价值,在接受捐赠当期,应将受赠资产价值全额记入“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无需通过“待转资产价值”这一过渡性科目进行核算。即使受赠的非现金资产递延纳税,也只会影响所得税费用和纳税义务的确认时间,对资本公积不会产生影响。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前述例题应作如下会计处理:①接受捐赠资产时,借:固定资产310万元;贷: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300万元,银行存款10万元。②会计期末,借:所得税759万元;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759万元。
显然,以上两种处理方法对企业会计报表会产生不同影响:如按照会计司规定的方法,该企业年末的资本公积为201万元,当年的净利润为1 340万元(2 000-660),二者合计1 541万元;而按后一种方法,资本公积和净利润分别为300万元和1 241万元(2 000-759),二者合计也是1 541万元。在不考虑利润分配因素的情况下,两种处理方法对企业所有者权益总额没有影响,只是其构成项目的金额不同。由于净利润及留存收益比资本公积的“流动性”更强,因此后一种处理方法更符合谨慎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