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重大财务事项预审制和授权批准制
《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议定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财务事项,如大型项目实施、重大技术改造、增加大额预算等,应向母公司提交报告,提请母公司预先审核,交股东大会批准。为简化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效率,股东大会也可以规定在一定的授权范围内,授权母公司代行审核批准。
三、母子公司财务管理程序框架
(一)报告程序
为保证母公司和其他股东资本权利和母公司自身战略和发展的需要,充分了解和监控子公司财务和经营的运做,应在子公司股东大会中议定或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子公司向母公司报告事项的内容,如有必要,部分报告可拟审标准格式内容。
1、各月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2、各月管理报表,即公司级各销售、成本、费用、资金、开发等各业务决算表;
3、财季预算和决算报告,包括公司级销售、成本、费用、资金、开发等各业务预算及决算报告;
4、管理层财务事项报告,包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制定、修订及执行情况、限额内担保事项、限额内投融资事项、限额内技术改造事项、异常财务事项等不必经批准的事项;
5、其他母公司认为需要的文件、资料。
(二)备案程序
与报告程序相同,也应在子公司股东大会中议定或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子公司向母公司报送备案的内容。
1、子公司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包括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稽核制度、审计制度等。
2、子公司财务机构设置方案,子公司财务会计岗位人员。
3、子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程序、有关财务的议事规则和程序。
4、其他。
(三)预先审议程序
凡需要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财务事项,如公司年度预决算、利润分配方案、重大投资融资、重大担保等,应在会前一定时间报送母公司预先审议,经母子公司充分协调后,形成子公司报股东大会审议的文件。
(四)授权批准程序
为提高决策效率,一些需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财务事项,可经股东大会预先授权母公司代行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