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可能的解决方案
据了解,目前财政部提出的方案中,主要会有几种可能的考虑:
首要的问题便是支付对价是否计入损益表。
“小的公司还好,数额不会太大,影响面也不会太大,但如果是大公司,那是很严重的问题。”荣正咨询郑培敏认为。
他以长江电力为例,“就算按照10送0.7或0.8走,那都意味着十亿元左右的开支
,这样大的数目,对大股东来说就不得不认真考虑。”
一些咨询机构认为,从过去的经验曲线来看,由于政策变化、改革过程中产生的一些支出问题有先例,就是在合并报表的过程中核销掉,这样对大股东的损益表不会产生直接的影响。
但如果将支付对价核销,那又会产生两个新问题。
“首先要解决以什么名目进行核销。”财政部一位官员认为。另外,如果核销,又会与当前的绩效考核体系产生矛盾。
“支付对价之后,大股东持有的股份其实减少,但按照当前的净资产法来计算,以净资产×股份,大股东的业绩其实是减少了,这样大股东肯定不干。”一位机构人士认为,“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就算股份减少了,但股份对应的价值没有减少,反而可能有所增加。”
他举例:以金牛能源为例,大股东河北邢台矿业股权分置之后,实际持股比例从72%下降到57.6%,按照净资产法计算总量是减少了,但如果按照市值法,总量可能还是增加的。
“我个人认为,核销不是一个很好的做法,核销本身不符合股权分置改革的对价理念,也不能真实反映非流通股东的财务状况,”一家央企总会计师说。
第二种可能的方案是,将支付对价计入损益表。
但如果计入损益表,按什么方式走,对大股东来说也同样是影响业绩、考核的。
“我个人认为应该计入营业外支出”。上述试点央企母公司的总会计师认为。
但是,如果计入营业外支出的话,是作为一次性营外支出核销,还是允许像无形资产一样,作为递延费用,分期核销?
还有一种考虑的方案是将支付对价算入长期投资。
支持这种看法的机构人士认为,非流通股东向流通股东支付的这些补偿,并不是无偿的,实际上是个对价,对价就意味着可能带来亏损,也可能得到受益,所以,对于非流通股股东来说,这其实是一项长期投资,所以应该可以考虑计入资产收益价值。
财政部的一位官员告诉记者,到目前为止,这些方案都在考虑,都在讨论,但至今还没有定论。“是否计入损益表,这个大前提也还没有确定。这可能也不是财政部一家说了算的。”
绩效考核的新说法
按照现有的考核体系,国资委作为出资人,对国企进行考核,上市公司的业绩是对国企母公司很重要的考核指标,甚至有些国企的高管也在上市公司兼管理职务。
根据国资委2004年初制定的《央企负责人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各地国资部门也是参考这个办法制定考核原则的),央企负责人的收入是“年薪=基薪+绩效年薪+中长期激励”,目前中长期激励还没有实施,绩效年薪考核又根据“利润指标+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增长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来考核。
所以在股权分置改革一开始,按净资产考核为主的国企绩效考核方式,是否会改为按市值考核,就一直是各界讨论和关注的问题。在记者过去的多次采访中,国资委人士对于这个问题都没有给出肯定的回答。
但是,会计制度问题,却将考核问题连带出来了。
“比如,会计解决方案中,如果要将支付对价计入投资的话,那前提将是按市值进行考核,只有这样,才能计算这项投资的收益价值。”一家保荐机构的投行部负责人认为。
一位国有上市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也认为,以前,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股票因为不能上市流通,所以只能按净资产来衡量其价值。但是,获得流通权之后,非流通股股东当然应该按照其流通价格来衡量其价值。
“股权分置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市场的 健康发展,国有企业改革的目的也是让国有资产在市场的检验下能实现保值增值,二者的终极目的是完全吻合的。”郑培敏认为。
“我们觉得,对于由于会计问题导致的年度绩效考核问题,国资委应该会考虑到这方面的因素,会做出一些妥善的处理吧。”前文提及的那位试点公司的央企负责人表示,“但对于股权分置之后,是否都按市值来进行考核,恐怕不是那么快能够改变的。”
财政部人士也表示,新规则总的原则是符合和支持股权分置改革工作,不会让母公司由此受到较大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