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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中的若干会计问题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6 管理人网 佚名 参加讨论

  六、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福利费的核算

  根据财政部的有关文件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并没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计提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但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要从税后利润中计提一定比例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这就造成了外商投资企业与一般的内资企业计提职工福利费的差异。为此,财政部财会[2001]62号文规定,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应付福利费”科目除核算从“应付工资”科目转入的各项内容外,只核算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及其使用。其余福利费应于发生的当期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财政部财会[2002]号文又

  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也不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计提福利费,除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等三项福利基金外,企业当期发生的其他福利费,先冲减“应付福利费”科目余额,“应付福利费”余额不足冲减的,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对这个问题的税务规范与会计规范尚有区别。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709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除为雇员提存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等三项福利基金和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外,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这一精神与财政部的会计规范并无二致。但国家税务总局在此函中又指出,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在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很明显,该等税务规范的要义是,对其他职工福利费,企业不得预提,据实列支,比例控制,超过14%部分要作纳税调整。而会计规范的要义是,对其他职工福利费,只能据实列支,并且

  ”应付福利费”科目有余额的要先冲减。

  七、房地产企业带装修商品房的 销售收入实现标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商品房对外 销售收入的确定,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应当按照 销售一般商品收入的原则执行,即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时确认 销售收入实现: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出售的商品实施控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这些都是原则性的规定,在会计实务工作中确认商品房 销售收入实现的具体把握的条件还应包括商品房的验收、综合验收、开具发票、交付钥匙等。严格执行这些条件,对于防止企业提前或推迟商品房 销售收入实现、防止随意调节经营业绩具有重要意义。一般商品房的 销售按照上述规定的条件要求即可。

  需要讨论的问题是,有的房地产企业在 销售商品房时,为适应不同层次消费者和购买者的需求,对部分商品房采取带装修的 销售方式进行 销售,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认 销售收入实现?对此,我们认为,带装修商品房 销售的合同,如果只有一个,装修只是商品房 销售的一部分,那么就应该待商品房装修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客户

  才能确认 销售收入实现, 销售收入包括商品房 销售收入和装修 销售收入;如果商品房 销售合同与装修合同一分为二,各自独立,那么就应当将它们视作两笔交易,即商品房 销售和装修业务,分别确认 销售收入的实现。

  八、房地产企业商品房售后租回的会计处理

  前已述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商品房对外 销售收入的确定,应当按照 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原则执行。需要强调的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商品房的 销售,不可以采取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只有符合建造合同的条件,并且有不可撤销的建造合同的情况下,才可以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收入。这一点,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先后都有过明确的规定。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会计核算中,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注意,即房地产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房地产售后租回是目前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的促销手段之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有关规定,对售后租回交易,如果是属于融资租赁的,则卖主应将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予以递延,并按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如果是属于经营租赁的,则卖主应将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予以递延,并在租赁期内按照租金支

  付比例进行分摊,作为租金费用的调整。也就是说,在售后租回交易的情况下,原出售房地产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不能一次性确认为 销售当期的收益,而应当在回租期内递延分期转销为折旧费用或租赁费用。

  九、查补以前年度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由

  此发生的查补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在实务工作中,有的记入查补当年的“所得税”科目,计入查补当期的费用,有的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会计报表“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这两种处理方法的结果是不同的,对企业查补当年的经营业绩的影响也是不同的,尤其是当补缴以前年度所得税的金额较大的时候。不过这两者的会计处理各有依据,前者依据的是国际会计准则,后者依据的是国家现行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国际会计准则12号—所得税》规定,在本期确认的、对以前期间的当期所得税的调整,计入本期所得税费用。我国《企业会计制度》第138条和《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指南中规定,调整以前年度所得税的,应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和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我们认为,注册会计师在年度审计时应结合实际情况、按照一贯性原则、考虑补交所得

  税金额的大小等,灵活掌握处理。如果企业补缴所得税金额较小时,计入当期“所得税”科目;如果补缴金额较大时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并提请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此外还要根据重要性原则考虑是否在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当然,如果在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查处决定中明确了查补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则应从其处理。

  十、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中的特殊问题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其性质的特殊性,从资本关系上说是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外商投资企业法规;从组织形式上讲又是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执行《公司法》。具体在利润分配问题上,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的规定是有区别的。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8条规定:“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58条规定:“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并提取

  利润的5%-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从性质上讲,外商投资企业的储备基金、生产发展基金类同于盈余公积。所不同的是外商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多了一项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属于负债性的而非属于权益性的。

  那么,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利润分配到底是应当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计提两金,还是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规定计提三金(储备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呢?我们认为:如果先有外商投资企业,后为了股票上市等目的而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且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外商投资的资本比例仍然在25%以上的,其利润分配应当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规定,计提三金,以便公司会计政策前后保持一致;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外商投资的资本比例如不到25%的,其利润分配则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计提两金。如果先有股份有限公司,后由于发行外资股而具备外商投资企业条件的,其利润分配仍然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计提两金。

  应当指出,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政策是在企业章程中确定的,如果该等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参照了《公司法》的规定,明确规定计提两金,这应当视为许可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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