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时代,企业家的精神家园,帮助中国企业家在全球化进程中取得成功。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网站通告:

管理实务

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 经济管理网-新都网 >> 管理实务 >> 财务管理 >> 资产管理 >> 正文

企业海外避税路径选择 海外总部还是离岸中心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6 管理人网 佚名 参加讨论

  为了合理避税,梅尔先生建议,在日内瓦建立一个中国公司的海外总部,控股所有海外子公司。他同时特别强调,从第四步到第五步,中国公司业务规模不需要扩大,只是多了一个海外总部而已。

  根据瑞士及日内瓦的税收政策,包括控股公司在内的四类公司享有特惠,分别是:大公司、贸易公司、控股公司和金融企业。

  其中大公司指的是全球中心在日内瓦,但购销系统及其他服务中心在境外的公司,这类公司的所得税率是外国原始净收入的4.1%到11.2%之间。在整个欧洲,爱尔兰以12.5%的税率成为日内瓦的唯一潜在竞争者。

  贸易公司指的是主要与国外供应商及国外客户直接买卖的经济企业,其所得税率是外国原始净收入的7.8%和11.7%之间。控股公司和金融企业则分别享受7.8%和1%~4.5%之间的所得税率。

  梅尔表示,除了日内瓦自身的税收特惠外,通过日内瓦和其他国家的税收协定及国内法律的国际配置等财务技巧安排,还可以将其他国家的所得税率降低。

  举例而言,中国公司德国子公司和英国子公司某年分别实现利润1000万元,那么按照这两国的税率,分别缴纳所得税383万元和300万元。但如果将这两个海外子公司纳入日内瓦总部,中国公司在海外缴纳的税收分为两块:一块是在日内瓦,按7.8%比例,累计是156万元;一块在德国和英国,税率降低到10%左右,大约200万元。两块合计356万元,较以前税负降低了一半。

  此外,苏丹先生表示,日内瓦还提供优惠的减免税措施,诸如利息减免、红利免税及对移民雇员的特别税收减除等方式,已成为欧洲最具税收吸引力的商业中心。

  离岸中心避税路径

  黄富成先生是普华永道国际税务方面的专家,他认为中国企业海外避税路径的设计,基本都是围绕一个控股的原则。其最终结果都应是,将利润从高税率地区转移到低税率地区。有业内人士认为,在纷繁复杂的路径背后,其实存在一些共性的特征,并依此将路径区分为三大类型:中转站型、“两头在外”型和假外资型。

  中转站型的特点是,中国企业或者个人,通过在BVI、开曼、百慕大等地注册离岸公司,再由这些公司在境外进行投资。比如注册于BVI的中国联通就规避了资本利得税。

  “两头在外”型的特点则是,中国企业或个人,通过在BVI等地注册离岸公司,通过这家离岸公司在另外国家的投资,其交易在BVI公司与境外公司间进行,不与国内发生关联交易。这些公司多为贸易公司。

  据香港汇丰会计师事务所杭州负责人麦先生介绍,汇丰代办注册的境外公司中,贸易公司占到80%,这些公司往往通过一个中间商与境内的工厂合资建立贸易公司,没有设立机构直接操作了,它就不需要在中国交税。

  假外资型的特点是,中国企业或个人,通过在BVI等地注册离岸公司,再回国投资,摇身一变为外商投资公司,享受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此类公司不胜枚举,经济较为发达的江浙一带尤多。

  以上三种类型中,基本都采用转让定价的方式将利润转移到BVI等免税地。以第三种为例,可以通过高价进口原材料和低价售出产品的方式,将利润转到BVI公司,从而规避中国境内的高税率。

  除了极低的税率之外,离岸公司另有操作简便;隐私条款和便于资本运作等显著性优势。

  梅新育博士认为,对于许多企业而言,在离岸金融中心注册离岸公司,还有隔离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流动性、规避某些国家管制等功能。

  据香港殷诚国际公司统计,全球有70多万家离岸公司,其中50万家在BVI,与中国企业有关的大概有20万家。

  中国企业的路径选择

  普华永道北京税务服务合伙人黄富成先生认为,因为中国目前的税收制度还没有CFC规定,海外经营的利润交完税收之后,中国税务局并不能强制要求这些利润必须返回国内纳税。

  但如果是涉及转让定价的问题,这部分税收存放在BVI等离岸中心则可能面临一些风险。中国税务当局有可能通过APA规则,将这部分税收追回。

  9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反避税处处长苏晓鲁向本报记者证实,一项旨在针对转让定价避税的规则———APA将于十一前后出台。

  国税总局的官员特别提到,APA并不只针对在华跨国公司,境内公司通过在海外尤其是BVI等地注册避税,也是税务机关审查的重点。国际税务司副司长王裕康在一次

  涉外税收宣讲会上说,如果你与开曼的公司有关联交易,别的不用考虑,就直接受“关注”了。

  因为有效侵蚀了国家税收,包括BVI在内的避税政策遭到了绝大多数组织和国家的抵制。比如经合组织就于2000年6月26日,发布题为《认定和消除有害税收行为的进程》的报告,将35个国家和地区列入了避税地黑名单,其中BVI榜上有名。

  2003年12月,英国向开曼群岛发出最后通牒,要求其放弃反对执行欧盟储蓄规定指令的立场。欧盟的这项“储蓄税收法”,目的是清除银行保密制度,保证欧洲各国政府能从自己公民的存款利息及投资收入中获得相应的税收,其覆盖范围也包括了开曼群岛。

  有鉴于黑名单的多重负面效应,普华永道税务服务合伙人庄子男认为,如果到日内瓦投资,既有税收优惠,且不在黑名单之列,对于一些大公司而言,可能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

  记者在采访时发现,一些企业对到日内瓦设立总部表示了浓厚兴趣,但大多担心外汇管制问题。梅新育认为,如果中国公司已有海外子公司,只是海外重组建立日内瓦总部,这并不涉及外汇管制问题。

  国家外管局资本项目司投资处的一位官员向记者表示,2002年下半年开始,商务部与外管局共同推行境外投资审批改革试点,浙江、上海等12省市中方投资额3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下放到地方审批,浙江、上海的购汇规模达到2亿美金。

  “为了支持走出去的战略,外管局放得够多了。”这位官员说。

上一页  [1] [2] 

Tags:$False$  
责任编辑:admin
请文明参与讨论,禁止漫骂攻击。 昵称:注册  登录
[ 查看全部 ] 网友评论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隐私 | 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