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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按国际惯例依法治理离岸避税

http://www.newdu.com 2009/10/6 管理人网 佚名 参加讨论

  随着中国企业在美国、香港、新加坡等地上市的热潮,诸如维尔京、开曼、百慕大等这些以往不为人所知的地区,因演变成离岸公司注册的乐园,逐渐为新闻媒体所热炒,其人气值便迅速的扶摇直上。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这些地区都具备一个明显的共同特征——几乎都是国际理想的避税地。当然,企事业单位的毫无理性地避税行为所导致的结果,便是各主权国家的税收大规模的流失。

  针对于此时弊,2003年底,为有效打击诸如此类向海外大肆转移财产的活动,英国国家税务局专门任命64名避税纠察员,拟派往海外避税地搜查3万多家英国公司,追讨总价值约16亿英镑的税款。与此同时,德国是在制度的架构建设上,保障反避税工作得以有效进行的。其中,德国的涉外税法,就对离岸公司的所得征税进行了详尽的规范。

  早在2000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正式公布的一份报告中,就明确地界定了避税地的定义。根据该定义,所谓避税地,即是指对金融或其他服务所得不实行所得税或只有名义上的所得税,或将本地作为非居民逃避其居住国税收的场所。避税地区别于非避税地的主要特征是:税收制度与税收征管缺乏透明度,不能有效进行情报交换,有利于外国实体建立没有实质内容的经济活动。并且,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还在这个报告中,首次将35个国家和地区划入国际避税地,并下达最后通牒,要求这些国家和地区,在2005年底之前取消有害的税收制度。

  其实,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报告公布之前,百慕大、开曼群岛、塞浦路斯等6个国家和地区就提前做出承诺,要在2005年底之前消除有害的税收活动。迫于压力,英属维尔京还非常不情愿地对公司法进行了修改,其修改主要有:取消股票无记名制度,无记名股票必须由托管机构集中保管,公司必须把最终受益人的资料提供给官方;如果政府认为某个公司或账户涉嫌洗黑钱,当地最高法院发出搜查令后,离岸公司的资料必须公开。

  与中央政府提出的“依法治国”相呼应,我国税务部门要抓好“依法治税”的工作。依法治税工作要求在税务机关层次,要做到既“准”又“严”,即执法尺度要准,执法行为要严。对于处理像离岸避税这一在二十一世纪初愈演愈烈的新生事物,一定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辩证地加以处理,既要从战略上,依法对反避税工作抱有热切的心情,又要在战术上就征管体系工具层面的建设,保持冷静的头脑。

  首先要旗帜鲜明地认识到,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修改,究其本质,是迫于国际压力摆出的姿态,其修改部分十分高明的。企业只要改为发行记名股票就可避开托管规定的限制。至于账户和公司信息公开的规定则是有条件的,即确定有洗钱嫌疑,且必须有搜查令,所以对守法的公司,也不会造成太大的干扰。

  其次,还要认识到,尽管国际上就制定专门法规抵制利用避税地避税的具体内容不尽一致,但是各反对避税地法规的方针是共同的:即母公司管辖区应对其通过无税管辖区子公司所获得的那部分所得征税。无论该所得是否进入母公司账目,还是留在离岸公司,都应视为母公司之所得而佐以税收。最后,还要认识到,靠“离岸注册”避税是很多企业通行的做法,对中国企业而言,其中的好处不外乎以下四点:注册程序简单、减少风险、逃避外汇管制和合法避税。

  虽然从纯理论上说,中国政府对居民来自全球收入的征税;但是出于鼓励外国投资的需要,中国还没有制定具体的反避税政策措施。然而令人鼓舞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开始了这方面的工作试点。另外,加强与各国反避税组织的合作,强化对涉外企业的税收管理,全面提升涉外税收管理和服务水平,正在逐步成为涉外税收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可是,还应该看到,在实践中,中国在税收征管的工具层面的体系建设上还有待于提升。

  中国加入WTO,世贸组织仅要求给予外商不低于本国居民的待遇,但目前中国给予外资的是远优于“国民待遇”的“超国民待遇”。因此,有些效益较好的民营企业会想到以假合资的办法来逃避国内税收。以广州市外经贸的调查表明,在广州番禺区约有50%的民营企业、荔湾区约有60%的民营企业,采用到香港或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再回内地与自己的工厂合资办企业的方式变身成为“三资企业”,享受“三减一免”的优惠政策,并取得进出口权。

  无独有偶,在中国北方某省经贸洽谈会上,有两家注册地为“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民营小企业以外资企业的身份出现。中国内地民企不远千里去大洋彼岸注册公司,究其根源便是避税、上市。此外,为绕开中国国内政策的限制,国外风险基金一般采取投资于海外离岸公司的形式介入中国市场,一旦实现增值后就顺利退出。

  由于企业缴纳的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之一,所以,美、英等发达国家纷纷制定政策来限制离岸企业的避税行为。美国是第一个制定反避税法规的国家,明文限制在美国的出版物上刊登宣传“离岸金融服务”中介公司的广告。美国政府在提出本国的采购计划时,禁止以百慕大为注册地的公司竞标。纳税人如参与到反贪污法控制的国外经济往来,可能要遭受最严厉的惩处。

  对于中国而言,现阶段要把离岸公司纳入国家税收征管的范围,具有与引进外资的工作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但考虑到税收征管工作的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切实保障依法治税工作的顺利实施,税务部门要宣传税收政策,积极争取党、政、人大等权威部门的支持,提高税收执法的力度。

  要强化国、地税之间的联系以及与其他各相关部门的合作机制的建设。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实现与政府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要与海关、外汇管理部门实现进出口报关、外汇结算等信息的交流,通过全国口岸电子执法系统,重点控制涉及进出口税收的信息;要与银行、保险、建设、土管、房管、公安、交通等部门交流信息,掌握纳税人的资产及经营状况;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现纳税人办理工商登记,要与财政、物价、技术监督、民政等部门实现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全国企事业单位机构统一编码、社会团体和非企业单位许可证系统的信息交流;以便从源流上加强监控,从而打击偷、漏、骗税行为。

  为适应依法治理离岸避税,建立税收征管新秩序的要求,要进一步推进税务人事制度改革,继续深化机构体制改革,大力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交流轮岗制度。要加强 领导班子的建设、加快 领导干部年轻化的步伐、加速对后备干部的培养、加紧党风廉政建设的督导、强化教育培训的力度,全面提升整个税务系统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素质。各级税务机关干部要学习、熟悉履行反避税职责所必须具备的国际法、国际惯例知识,提高运用法律工具层面的手段解决税务行政事务方面的能力。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全面深化,很大一部分国内企业,尤其是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即桥头堡的深圳经济特区,绝大多数公司企业纷纷走出国门,而这大量企业的性质就是私人所有,避、偷、漏税的成果将直接转化为个人财富。所以便不惜重金聘请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做假帐,进行所谓的“合理避税”。如果国家税务干部的业务不熟,根本就谈不上查帐封帐,只能以帐查帐,应付了事。而偷税与反偷税、漏税与反漏税、避税与反避税的斗争,必将是我国税务部门面临的永恒课题。

  如果我国的税务执法人员,缺乏相映成趣的法律方面的知识,或者是正确运用法律程序解决问题的能力不强,很容易就会被对方推上处于被告席上的极端困难境地。另外,还有必要强调的是,到目前为止,税务机关对涉税犯罪没有独立的侦查、预审、审判、检察等权力,税务司法活动,基本上是依靠非专业的公、检、法机关执行。

  这样,便使得税务机关在法律的制度层面上享有的检查核实、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等权利,落于徒有虚名的地步。因为,这在工具层面上,原本就因极度缺乏必要的保障手段而难以落实的。严峻的现实业已表明,要建立一支具有中国特色的税务警察队伍,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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