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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自查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6 管理人网 佚名 参加讨论

  (一)转让不动产的具体征税规定

  1、抵押贷款以房屋还贷的征税问题

  借款者无力归还贷款,抵押的房屋被银行收走以作贷款本息,这表明房屋的所有权被借款者有偿转让给银行,应对借款者按: 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银行如果将收归其所有的房屋 销售,也应按 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2、合作建房的征税问题

  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

  (1)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

  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具体的交换方式也有以下两种:

  ①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 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乙方应按 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如果合作建房的双方(或任何一方)将分得的房屋 销售出去,则又发生了 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其 销售收入再按 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②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例如: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在这一经营过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其按服务业-租赁业征营业税;乙方发生了 销售不动产行为,对其按 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对双方分别征税时,其营业额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

  第二种方式是合作建房

  即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

  对此种形式的合作建房,则要视具体情况确定如何征税:

  ①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

  只对合营企业 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 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

  ②房屋建成后,甲方如果采取按 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润,则不属营业税所称的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的行为,而属于甲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营企业的行为,那么,对取得的固定利润或从 销售收入按比例提取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对合营企业则按全部房屋的 销售收入依 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③如果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则此种经营行为,也未构成营业税所称的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同承担风险的不征营业税的行为。因此,首先对甲方向合营企业转让的土地,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其营业额按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其次,对合营企业的房屋,在分配给甲、乙方后,如果各自 销售,则再按 销售不动产征税。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包销商签订合同售房的征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包销商签订合同,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根据市场情况自订价格进行 销售,由房产开发企业向购房户开具房产 销售发票,包销商收取价差或手续费,在合同期满后未售出的房产由包销商进行收购。此种情况,在合同期内包销商是代理房产开发企业进行 销售,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或者价差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同时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收入按 销售不动产全额征收营业税;在合同期满后,未售出房屋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其实质是房产开发企业将房屋 销售给包销商,对房产开发企业应按 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包销商将房产再次 销售,对包销商也应按 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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