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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理论与实践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6 互联网 管理人网 参加讨论

  二、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实践

  如果从全球视角考察国外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实践,那么可以发现,其一般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第一,公司通常将其盈利的很大一部分用

  于支付股利,且派现一直是公司最主要的股利支付方式。1971-1992年间,美国公司税后利润中约有50一70%被用于支付股利。即使是在此之前的若干年里,这一比例也高达40-60%(AlienandMichaely,1995)。另外,从历史上看,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派现一直是公司最主要的股利支付方式,而股票回购则处于次要地位。1984年和1985年两年内,公司的股票回购(包括对普通股及优先股的回购)在数额上发生了很大变化。在此之前,股票回购量通常仅占公司净收入的5%左右,而在此之后,股票回购量则约占公司净收入的25-47%。但与此同时,现金股利占公司净收入的比率并未下降,因此,在这一时期,公司总的股利支付水平(包括派现和股票回购在内)是上升的。不过,从全球来看,作为股利支付方式的股票回购并不具有普遍性。

  第二,现金股利与资本利得之间的税收差别,对公司股利支付方式选择的影响程度因国而异。从美国的情况看,在1986年“税收改革法案”出台前,现金股利是被当作普通收入课税的,且当时对现金股利征收的税赋,平均边际税率约为40%.而股东从公司回购股票中所取得的收入,则是被当作资本利得而加以课税的,其平均边际税率相对较低。从英国与德国的情况看,股利分配的税收效应似乎较为明显。比如,英国对个人股利收入与资本利得的课税税率均为40%,而德国对个人股利收入与资本利得的课税税率分别为53%和0%.由于存在着税收上的巨大差异,因此,英国公司对股东派发的现金股利大大超过德国公司,其股利支付率平均约为德国公司的两倍。

  第三,公司通常均衡分配股利。从国外股利分配的实践看,公司在决定股利政策时,大都是十分谨慎的。多数公司一般都有事先确定的目标分红率,即使当期盈利出人意料地大幅增长,公司也不会立即大幅增派股利,其往往是逐步提高派现率,把股利支付慢慢调整到预定的目标分红率水平上。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公司管理者们笃信市场对稳定的股利政策将给予较好的预期,他们担心股东们把突然增加的派现当成“永久性”的股利分配政策。这种均衡分配股利的策略使得股利分配显示出极强的粘性特征。比如,美国上市公司的现金股利占公司净收入的比例在20世纪70年代约为30一40%;到80年代,这一比例提高到40-50%.同样,在1971-1993年间,美国增加股利的上市公司数目也远远多于减少股利的上市公司数目。

  第四,股票市场对公司增加派现的信息披露通常做出正向反应,而对公司减少派现的信息披露通常做出负向反应。实证研究表明,公司股利政策的“告示效应”较为明显。换言之,公司股利政策的变化与公司股价的变化是息息相关的。一般说来,增加派现的公司股价通常上升,而减少派现的公司股价通常下跌。这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信号传递理论”的可信性。此外,实证分析还表明,当对派现课以较高的税率时,市场对现金股利的支付通常做出更加强烈的利好反应。

  第五,法律环境对股利支付水平具有很大的影响。包括立法状况与执法质量在内的整个法律环境,对公司的股利政策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从最近哈佛大学与芝加哥大学的4位学者对全球33个国家4000多家上市公司股利政策所做的比较分析来看,法律环境对股利政策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一些国家为了激励投资者积极参与股票市场,从立法上对公司的股利政策作出了严格规定。这些带有强制性的法律措施,既保护了外部股东的利益,同时也界定了企业的最低股利支付水平。(2)在英、美等实行“普通法”的国家中,法律对投资者提供的保护要好于法国等实行“大陆法”的国家。因此,在实行“普通法”的国家,上市公司的股利支付率也明显高于实行“大陆法”的国家。(3)当法律能够对股东提供较好的保护时,具有较好投资机会的公司通常能够选择低股利支付的政策。相反,当法律只能对投资者提供较差的保护时,即使公司具有较好的投资机会,它们也通常会出于维持声誉的考虑,而选择高股利支付政策。(4)在具有良好法律环境的国家中,投资者更容易运用法律武器从公司获取股利,尤其当公司缺乏较佳的投资机会时,更是如此。(5)股东实际能够从公司获得多少红利,并不在于他们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而在于他们是否敢于运用法律武器,来抵制来自“内部人”的压力。在公司被经理们或大股东等“内部人”控制的情况下,最大的受害者往往是广大的小股东。因此,小股东通常更具有分红的偏好,而且,为了使自己的财富不被“内部人”的控制所随意剥夺,小股东经常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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