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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利润表新组成项目的深层剖析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6 互联网 管理人网 参加讨论

  (五)关于“投资收益”项目该项目反映企业利用暂时闲置资金或进行资本运营(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水平情况。当企业发生投资性业务后,该部分资金就脱离了本企业的正常资金周转过程,企业已经让渡了该部分资金使用权,对该类业务单独进行考核是必要的,借此可以对企业对外所进行的投资业务的实际效果进行衡量,以便相应做出决策。当企业大量发生权益性投资业务后,通常意味着该企业利用目前的人力、技术资源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的潜力已经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同时由于该部分资金脱离了该企业正常的资金周转过程,因此有必要对企业对外投资项目的获利能力和变现能力做出进一步的了解。此外,为了避免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后,通过所投资的企业实施利润操纵行为,建议报表阅读者应进一步结合该企业的现金流量表中“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的“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来对利润表中的“投资收益”项目的可靠性和含金量做出推断。

  (六)关于“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项目在目前科技进步日新月异,全球化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企业发生非流动资产的处置是正常的现象。当企业发生该类业务后,相应会对企业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影响,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会引发企业产业或产品结构的根本性转变。但这类业务的发生与企业当期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必然的联系。将其单独列报,可以更好地考核企业正常营业活动的获利情况。此外,从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所披露的信息来看,有些公司出于维护其在资本市场生存或再融资的考虑,通过变卖固定资产的方式借助关联交易来操纵利润,单独列示“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可以有助于报表阅读者对企业的营业损益做出更加合理的判断。

  (七)关于“自然灾害损失”项目该项目的发生是企业人力所不可控制的,与企业正常的营业活动无关,为了准确考核企业正常营业活动的获利情况,将发生自然灾害所带来的损失从营业损益体系中排除是适宜的。这类事项不会经常发生,分析问题过程中不必过分悲观,以免丧失机遇。

  (八)关于“终止经营损益”项目按《企业会计准则——终止经营》的规定:当企业按照一项单独计划,出售该企业的某一组成部分、分拆该组成部分或以该组成部分的所有权换入其他企业的股份后分给企业的股东、逐项出售该组成部分的资产和清偿其负债,并且该组成部分代表一个独立的主要业务范围或一个主要经营地区,同时该组成部分在经营上和编制财务报告上能够与其他部分区分开来,企业就发生了终止经营业务。该部分业务与企业正常的营业业务已经有根本性的区别。单独将其予以考核,一方面可以借此准确反映企业正常营业业务的获利情况;另一方面集中向报表阅读者展示,企业发生的部分终止经营业务所发生的损益,同时也可以使报表阅读者对企业未来的营业走向有一个清晰的了解。此外,需要说明的是,尽管企业发生了终止经营业务,该业务所发生的损益仍然属于企业这一完整会计主体和法律主体的损益之中,因此该类业务所发生的损益,应该在企业的所得税费用之前列示。

  《准则》规定的利润表组成项目中的“营业损益”和“当期净损益”属于数学计算自然生成的结果:“所得税费用”项目按相应税法规定计算即可。在此不再赘述。

  最后,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在建工程所计提的减值准备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均被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而《准则》中由于取消了“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项目,但在对“营业外收支”项目进行区分处理时,仅仅拆分为“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和“自然灾害损失”两个大项,显然上述三种资产所计提的减值准备无法填列其中,因此《准则》应考虑到该类情况,并做出明确的规定,才能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具有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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