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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O:应该做出承诺

http://www.newdu.com 2009/10/6 互联网 管理人网 参加讨论

  著名投资大师华伦·巴菲特曾经说过“我建议首席执行官们将自己看作公司的首席财务信息披露主管。”因此,强化上市公司CEO和CFO的财务信息披露责任对投资者来说十分必要。

  由于存在着管理层对披露信息极不负责的严重现象。《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规定,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中应附有CEO和CFO的承诺函;若因不当行为而被要求重编会计报表,则CEO与CFO应偿还12个月内从公司收到的奖金、红利或酬金以及通过买卖公司证券而实现的收益;严重违规情节者,还将受严厉的刑事处罚。

  在我国,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证监会一向强调全体董事对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责任;规定必须对所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当公司违反这一点时,证监会也一直依法对所有负有责任的董事做出处罚。

  但目前我国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根据《会计法》等法规,单位负责人、单位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对财务会计报告负责,并在报告上签名盖章。证监会在案件查处时,也处罚了以上有责任的人员,但并没要求他们事先公开做出承诺。

  针对以上问题,应该采取一些措施:在修改招股说明书、年报规则和其他披露规则时,增加以上人员公开承诺的内容,以增强以上人员的责任意识,加深全社会对这些人责任的了解。

  在是否要借鉴美国的规定,没收相关责任人的收益这一问题上,还需根据中国的国情及相关法规进行研究,认真加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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