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总经理办公室及各部门每月提供的核发工资资料代理编制职员工资表,交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签字,财务人员按时提款,当月发放工资,填制记帐凭证,进行帐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 差旅费及各种补助单,由部主任签字,会计审核时间、天数无误并报主管副总经理复核后,送总经理签字,填制凭证,交出纳员付款,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第三十六条 无论何种汇款,财务人员都须审核《汇款通知单》,分别由经手人、部主任、总经理签字。会计审核有关凭证。
第三十七条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帐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帐款相符。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凡是本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三十九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由总经理指定专人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四十条 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总经理指定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四十一条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
处罚办法
第四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扣发本人月薪1-3倍:
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
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或支付款项的;
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保留帐外款项或将公司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第四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的;
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
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财物的;
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公司款项的;
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
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