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基本会计准则依据会计基本原则的修改。继续保留了重要性原则、谨慎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等,也强调了可比性、一致性、明晰性等原则。公允价值应用是新
会计准则修改的重点。新准则体系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等方面均谨慎地采用了公允价值。公允价值的实质是客观价值,公允价值会计在本质上是强调对资产客观价值的计量。公允价值会计的真正创意有两点:一是资产计价必须坚持客观价值计量,价格要能真正反映资产客观价值;二是资产计价必须立足于现在时点,坚持动态的反映观。公允价值会计是会计反映从静止观点向运动观点转变的开始,是科学的会计反映观的开始。公允价值的运用能有效地增强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为投资者、债权人等众多利益相关者提供更加有助于其决策的信息。
二、具体准则方面的变化
(一)《存货》准则的调整。新准则中,取消了存货流转的“后进先出”法,主要考虑成本流与实物流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一致的。同时新准则规定允许为生产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生产周期较长的资产所借入的款项所发生的利息资本化,计入存货价值,而不再计入损益,也就是可资本化的资产不再限于使用专门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也就是某些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
(四)《所得税》准则的调整。目前所有的A股上市公司,所采用的所得税会计方法只有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但是,新准则将规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这将改变所有企业的所得税费用,并导致净利润的改变。
新准则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原来的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不同之处在于:它要求企业在取得资产或负债的时候,除了在会计上根据付出价值确认资产的入账价值之外,还需要同时确认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并将差额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然后每个会计期末,根据资产或负债的会计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来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再根据当期应交所得税来确认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五)无形资产准则的调整。新准则修订了准则的适用范围,修正了无形资产的定义,无形资产不再区分可否辨认,也排除了商誉。取消了原准则中第10条的“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的规定。对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进行修订,对研究阶段发生的支出进行费用化处理,但是对于开发阶段发生的费用,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允许资本化。增加了有关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规定。
三、会计处理方法的变化
(一)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调整。新准则中明确了企业合并的概念,对企业合并进行了分类,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两大类,规范了企业合并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对企业合并过程中发生的与合并相关的费用的处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对企业合并的披露进行了规范。目前我国的企业合并大部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不一定是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完全出于自愿的交易行为,合并对价也不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不代表公允价值,因此以账面价值作为会计处理的基础,以避免利润操纵。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可以有双方的讨价还价,是双方自愿交易的结果,因此有双方认可的公允价值,并可确认购买商誉。
(二)合并报表基本理论的调整。与《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相比,新准则所依据的基本合并理论已发生变化,从侧重母公司理论转为侧重实体理论。合并报表范围的确定更关注实质性控制,母公司对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考虑股权比例。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只要是持续经营的,也应纳入合并范围。这一变革,对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利润将产生较大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