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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新会计准则、审计准则完整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6 互联网 管理人网 参加讨论

对此项业务的适用性。在具体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评价标准各项特征的相对重要程度,需要运用职业判断。

  标准可能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或由政府主管部门或国家认可的专业团体依照公开、适当的程序发布的,也可能是专门制定的。采用标准的类型不同,注册会计师为评价该标准对于具体鉴证业

  务的适用性所需执行的工作也不同。

  第二十七条 标准应当能够为预期使用者获取,以使预期使用者了解鉴证对象的评价或计量过程。标准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供预期使用者获取:

  (一)公开发布;

  (二)在陈述鉴证对象信息时以明确的方式表述;

  (三)在鉴证报告中以明确的方式表述;

  (四)常识理解,如计量时间的标准是小时或分钟。

  如果确定的标准仅能为特定的预期使用者获取,或仅与特定目的相关,鉴证报告的使用也应限于这些特定的预期使用者或特定目的。

  第七章 证 据

  第一节 总 体 要 求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计划和执行鉴证业务,获取有关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充分、适当的证据。

  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计划和执行鉴证业务,尤其在确定证据收集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应当考虑重要性、鉴证业务风险以及可获取证据的数量和质量。

  第二节 职业怀疑态度

  第三十条 职业怀疑态度是指注册会计师以质疑的思维方式评价所获取证据的有效性,并对相互矛盾的证据,以及引起对文件记录或责任方提供的信息的可*性产生怀疑的证据保持警觉。

  第三十一条 鉴证业务通常不涉及鉴定文件记录的真伪,注册会计师也不是鉴定文件记录真伪的专家,但应当考虑用作证据的信息的可*性,包括考虑与信息生成和维护相关的控制的有效性。

  如果在执行业务过程中识别出的情况使其认为文件记录可能是伪造的或文件记录中的某些条款已发生变动,注册会计师应当作出进一步调查,包括直接向第三方询证,或考虑利用专家的工作,以评价文件记录的真伪。

  第三节 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第三十二条 证据的充分性是对证据数量的衡量,主要与注册会计师确定的样本量有关。证据的适当性是对证据质量的衡量,即证据的相关性和可*性。

  所需证据的数量受鉴证对象信息重大错报风险的影响,即风险越大,可能需要的证据数量越多;所需证据的数量也受证据质量的影响,即证据质量越高,可能需要的证据数量越少。

  尽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相关,但如果证据的质量存在缺陷,注册会计师仅*获取更多的证据可能无法弥补其质量上的缺陷。

  第三十三条 证据的可*性受其来源和性质的影响,并取决于获取证据的具体环境。

  注册会计师通常按照下列原则考虑证据的可*性:

  (一)从外部独立来源获取的证据比从其他来源获取的证据更可*;

  (二)内部控制有效时内部生成的证据比内部控制薄弱时内部生成的证据更可*;

  (三)直接获取的证据比间接获取或推论得出的证据更可*;

  (四)以文件记录形式(无论是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存在的证据比口头形式的证据更可*;

  (五)从原件获取的证据比从传真或复印件获取的证据更可*。

  在运用本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所述原则评价证据的可*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注意可能出现的重大例外情况。

  第三十四条 如果针对某项认定从不同来源获取的证据或获取的不同性质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与该项认定相关的证据通常具有更强的说服力。

  如果从不同来源获取的证据或获取的不同性质的证据不一致,可能表明某项证据不可*,注册会计师应当追加必要的程序予以解决。

  第三十五条 针对一个期间的鉴证对象信息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通常要比针对一个时点的鉴证对象信息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更困难。

  针对过程提出的结论通常限于鉴证业务涵盖的期间,注册会计师不应对该过程是否在未来以特定方式继续发挥作用提出结论。

  第三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获取证据的成本与所获取信息有用性之间的关系,但不应仅以获取证据的困难和成本为由减少不可替代的程序。

  在评价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以支持鉴证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态度。

  第四节 重 要 性

  第三十七条 在确定证据收集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评估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错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重要性。在考虑重要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并评估哪些因素可能会影响预期使用者的决策。

  注册会计师应当综合数量和性质因素考虑重要性。在具体业务中评估重要性以及数量和性质因素的相对重要程度,需要注册会计师运用职业判断。

  第五节 鉴证业务风险

  第三十八条 鉴证业务风险是指在鉴证对象信息存在重大错报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提出不恰当结论的可能性。

  在直接报告业务中,鉴证对象信息仅体现在注册会计师的结论中,鉴证业务风险包括注册会计师不恰当地提出鉴证对象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守标准的结论的可能性。

  第三十九条 在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具体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低水平,以获取合理保证,作为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的基础。

  在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中,由于证据收集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与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不同,其风险水平高于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但注册会计师实施的证据收集程序至少应当足以获取有意义的保证水平,作为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的基础。

  当注册会计师获取的保证水平很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强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的信任时,这种保证水平是有意义的保证水平。

  第四十条 鉴证业务风险通常体现为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

  重大错报风险是指鉴证对象信息在鉴证前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检查风险是指某一鉴证对象信息存在错报,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是重大的,但注册会计师未能发现这种错报的可能性。

  注册会计师对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的考虑受具体业务环境的影响,特别受鉴证对象性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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