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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预算:要有宏观的高度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6 互联网 佚名 参加讨论

  改革目前的国有企业利润分配体制

  1993年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调整了国家和企业的分配政策和形式,规定“对1993年以前注册的多数国有全资老企业实行税后利润不上交的办法”,同时提出要“逐步建立国有资产投资收益按股分红、按资分利或税后利润上交的分配制度”。从当时情况看,暂停收缴国有企业税后利润作为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内容之一,只是过渡措施,但这一“过渡”就已十几年。目前绝大部分国有企业都不向国家分配税后利润或股利,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其不合理性逐步凸现:一是国有资本收益上交国家财政的政策依据和执行通道缺失,在多数国有企业已经改制重组的情况下,国有资本收益由企业自行支配,所得利益归包括非国有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无偿享有,违背了现代企业“同股同权”的原则;二是由于历史原因,国有企业苦乐不均的现象较普遍,财政一方面要为经营不善企业的改革成本“买单”,另一方面经营较好的国有企业大量税后利润的分配处于国家失控的状态,企业权益资本的成本实际为零(无偿占用),这导致了国有企业之间以及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之间的不平等,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三是国有企业税后利润由企业自行分配,导致了众多利益集团的形成,各自为政,存在重复投资的弊端,增加了国有资本有进有退战略的实施难度。对此,世界银行也从提高国有资本配置效率及弥补国有企业重组成本两个角度考虑,同时借鉴国际经验,提出国有企业应向国家财政分红,将国有企业的红利和改制收入纳入正规预算程序的建议。

  实际上,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发展,我国国有企业的外部经营环境、内部组织结构和经营状况均发生了可喜的巨大变化,历史包袱和社会负担显著减轻,盈利状况大幅改善,资本积累能力显著增强,改革利润分配体制、恢复向国家上缴税后利润或分红的条件也已具备。

  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能定位

  通过行政命令和通过企业治理结构对企业行为施加影响,这两种截然不同的管理国有企业的思路,孰优孰劣,在现代企业制度已基本确立的今天,已见分晓。但是,对国家(政府)如何通过企业治理结构管理国有企业,却仍有较大争议,国际上和国内各地也有不同的做法,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就是我国在这方面的一个有益尝试。作为特设机构而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当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重要一环,其职能定位是否准确,不但决定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能否实行,更关系着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能否有效运行。明确其职能,要把握“不缺位、不越位”的六字要诀。不缺位,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彻底改变过去国有股东“哑巴木偶”的形象,保证在关系国有权益的企业重大事项中发出“声音”,同时起到“下情上达”的纽带作用,改变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不越位,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责的方式和途径应当服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现代企业治理结构安排,尽量减少行政手段,避免以国家“公权”妨碍企业法人“私权”,成为“小政府”,重蹈政企不分的覆辙。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行使再分配和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手段,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预算执行单位,不宜直接承担政府预算的组织编制职能,否则易走入“越位”的误区。

  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立法工作

  1995年颁布并实施的《预算法实施条例》规定,“各级政府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分为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此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立法工作便没有向前推进,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成为悬而未决的“胡子工程”。根据依法行政的精神,要建立和全面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推进相关立法工作是必经之路,因此,国家应尽快颁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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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国资预算宏观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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