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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惩治失信个人亦应破产

http://www.newdu.com 2009/10/6 互联网 佚名 参加讨论

  中国自古是一个“礼仪之邦”,诚信资源极其丰富。然而,令人不无遗憾的是,当中国经济巨轮真正启航驶向市场经济的汪洋大海亟需信用保驾护航时,信用竟然成了当今中国社会最稀缺的资源。信用短缺的危害作用无疑是十分巨大的。信用缺失直接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基础,动摇了投资者的信心,使我国社会的正常运行与经济发展遭遇了难以克服的“瓶颈”障碍。

  导致我国社会信用缺失的原因固然很多,但其中最根本的一条就在于有效的信用法律制度供给不足。首先是信用立法短缺,其次是信用执法漏洞太多。因此,切实加强信用法律制度的有效供给,不断硬化信用行为的法律约束,就不能不成为当代中国有效遏制失信行为,保护诚信资源,培植信用体系和打造信用社会的一条十分重要而又极其正确的路径选择。

  抓紧制定信用管理基本法律。打造信用,立法先行,这是法治时代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为了有序推进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有必要抓紧制定一部统揽我国信用建设全局的社会公平信用基本法,对我国信用机构的设置,信用管理体制的模式,信用行为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政府、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机构、商业银行以及其他社会主体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地位、权利与义务以及失信行为的法律责任等做出明确的规定,从而为有效推进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奠定良好的法制基础。

  立法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在社会信用结构中,政府信用是最大的信用。立法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科学界定政府行政权利的边界,努力培植政府信用,客观上有利于充分发挥政府信用在创建和维护社会信用环境中无可替代的作用。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评估标准。没有规矩,难成方圆。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无疑应当按照统一规范的原则,立法规定符合市场经济发展客观要求的社会信用评价标准体系。

  修订完善破产法律制度。遏制违规收益,增大失信成本,必须进一步修订完善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律制度。如扩大破产主体,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提升单位和自然人失信行为的成本;规定债务人破产后,可以保留部分资产,开始新的生产生活,但必须做出在3年内逐步偿还债务的计划,承诺日后的全部收入在扣除必要的日常开支后,全都用于偿还债务。

  严密监控信用犯罪。贪污受贿,蚕食政府信用;制假贩假,摧毁社会信用;举债不还,破坏经济信用。因此,完全有必要再度对我国的现行刑法进行适当的修改,增设有关信用犯罪的条款。

  改革完善信用执法机制。执法走样,法律虚悬,是毁灭社会信用肌体的夺命之“癌”。重塑社会信用,必须进一步改革完善我国的信用执法体制。要建立健全信用执法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和规范信用执法与司法行为;从根本上改变法院等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政府从而影响司法独立性的局面。

  完善社会组织的内部法律机制。政府、工商企业、金融机构等一切社会组织,都应建立健全法制机构,配备专业法律人才,并赋予其相应的职权和地位,充分发挥法律部门和法律人才在政府、工商企业以及金融机构中的参谋与决策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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