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在资产减值转回方面,我国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允许资产减值转回。本身如果已经确认为减值的事实或会计估计发生变化了,原确认的减值又恢复了,从资产的定义来看,当资产“未来的经济利益”增加时,确认减值恢复是符合经济真实的。从国际上来看,IAS36规定:企业在前次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以后,只有在计算资产可收回价值中所使用的会计估计发生变化时,才能转回以前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此时,资产的账面价值必须增加至其可收回价值,这里的增加即是资产减值的转回。同时也规定:由于资产减值的转回而增加的资产账面价值,不能高于资产以前年度没有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时的账面价值(减去摊销或折旧)。可见,我国现行会计制度中有关资产减值的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是相符的,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规定也是相符的(除美国)。但是,就是这样一项符合现象自身规律性的制度,却导致资产减值会计在实施的六年里,资产减值的转回成为管理当局进行盈余管理的重要工具之一。
随着各项准则的出台,又会带来新型的盈余管理行为,这是会计准则在制定过程中留有弹性空间所产生的经济后果之一。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如何即保持一定的前瞻性,又符合国际惯例的要求,同时还要尽量减少机会主义者可以利用的空间,这将是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主要权衡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