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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资投资不动产须设比例限制

http://www.newdu.com 2009/10/6 互联网 佚名 参加讨论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昨天审议了保险法修订草案。与会的代表、委员们认为,拓宽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有着现实意义,但同时应充分考虑风险,对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作出更明确具体的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华建敏表示,应该给保险资金一种安全可靠的投资渠道。

  如果保险资金只能存在银行,那么保险公司的业务显然无法开展。不过在放宽投资渠道的同时,要做好风险控制,无论是股票还是房地产应有一定的比例限制。

  全国人大代表王英伟认为,保险公司需要资金增值来给投保人带来合理的回报,这就决定了保险资金需要有一些比银行存款利率更高回报的投资,这样才能保证保险公司长期持续地经营及发展下去。在国外,保险资金除了银行存款外也可投资股票和不动产。

  全国人大代表吴亮星表示,保险资金运作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目前来看,投资不动产一般认识就是房地产,但大量的房地产交易可能会出现一定的风险,因此必须对投资不动产的资金占资金总额的比例作出限制。

  对此,庞丽娟委员也表示,如何拓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还需要斟酌和慎重。保险资金的运用,要考虑增值,但应该把安全性作为第一原则,在安全的前提下再考虑其他问题,因此应该对保险资金的运用作出更明确、稳妥的规定。

  王英伟表示,国外保险公司在投资不动产时不会炒卖,一般大型的保险公司投资的不动产都是办公楼、商场或工业厂房,采取长期收租的方式,所以房产价格的升降对它影响不大。因此,应该规定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应以非投机性的不动产为主。

  辜胜阻委员表示,当年海南房地产发展比较兴旺的时候,很多保险资金炒海南房地产,造成很多资金成了呆坏账,收不回来,这是经验教训。要看到投资股市和房市的风险较大,因此在防控风险方面还应有更多措施。

  张少琴委员表示,拓宽投资渠道意味着风险也在增加。因此在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中,应该加大保险公司投资结构风险控制信息的披露和监管。与此同时,还应对保险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提出更严格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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