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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水得法能节税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0/6
  甲公司的主要业务是为关联方生产包装箱,2006年度实现销售收入500万元(假设无其他销售收入),实际发生原材料成本400万元,销售毛利为100万元(500-400)。甲公司2006年度被主管税务机关鉴定为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因此,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地规定的应税所得率为10%,假设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均为33%,不考虑增值税及其他税费,下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甲公司2006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500?0%?3%=16.5(万元)

  筹划方案

  从该文件可以看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应缴企业所得税由企业的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总额决定。企业如果能够降低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总额,就可以达到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的目的。本例甲公司可以将生产包装箱业务,改为给关联方加工包装箱,这样就可以大幅度降低企业的总收入和总成本。

  假设甲公司要求关联方购买生产包装箱所需要的400万元原材料,然后发给甲公司加工,甲公司向关联方收取加工费100万元,那么甲公司2006年的收入总额就变为100万元,其应缴企业所得税为:100?0%?3%=3.3(万元)

  由此可见,按此方案实施,甲公司可少缴企业所得税13.2万元(16.5-3.3),而关联方购进包装箱的成本和甲公司的毛收益都没有发生变化。

  需要注意的是,税法规定,加工业务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的加工业务。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产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业务,而应当按照销售自产产品进行处理。甲公司在实施筹划方案时应当注意上述限制性规定。

  案例二

  乙公司2006年按查账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丙公司是乙公司的销售商(两公司投资人为同一家族成员),2006年度被主管税务机关鉴定为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因此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2006年,乙公司出售给丙公司的销售收入为550万元(按市场价值结算,不需要纳税调整),相对应的销售成本为400万元,其中原材料成本为350万元,销售毛利为150万元(550-400)。丙公司对外销售取得收入600万元(假设丙公司无其他收入),销售毛利为50万元(600-550)。

  乙公司2006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00?3%=99(万元)

  丙公司2006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600?0%?3%=19.8(万元)

  筹划方案

  丙公司可按乙公司要求购进原材料,发给乙公司加工为产品,丙公司收回加工产品后再对外销售,这样,乙公司的一部分销售利润就能转移到丙公司。

  假设2006年度,丙公司购进350万元原材料发送给乙公司加工,乙公司发生加工费50万元(400-350),同时乙公司向丙公司收取加工利润50万元,即丙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加工费100万元(50+50)。丙公司取得产品的成本为450万元(350+100)。如果丙公司仍然以600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那么,丙公司获得的销售毛利为150万元,比筹划前增加100万元(150-50),同时,乙公司的加工毛利比筹划前的销售毛利相应减少100万元(150-50)。筹划后的企业所得税负担为:

  乙公司2006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00-100)?3%=66(万元)

  丙公司2006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仍为19.8万元。

  由此可见,筹划后丙公司的企业所得税负担不变,而乙公司的企业所得税负担减少了33万元(99-66)。

  本例总体税负减少的原因是,丙公司的企业所得税负担与实际利润无关。因此,如果乙公司能够将更多的利润合理地转移到丙公司,将进一步降低总体税收负担。

  此外,查账征收企业也可通过购买核定征收企业产品的方式来转移应纳税所得。查账征收企业的购进成本每增加100元,就能减少100元利润,并相应减少33元(100?3%)的企业所得税负担。而核定征收企业销售收入每增加100元,只会增加企业所得税负担3.3元(100?0%?3%)。因此,核定征收企业每提高销售价格100元,就能使总体税收负担下降29.7元(33-3.3)。需要注意的是,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定价不能超出合理的限度,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筹划点评

  “混水摸鱼”原意是,在混浊的水中,鱼晕头转向,乘机摸鱼,可以得到意外的好处。此计用于军事,是指当敌人混乱无主时,乘机夺取胜利的谋略。在复杂的战争中,弱小的一方经常会动摇不定,这里就有可乘之机。更多的时候,这个可乘之机不能只靠等待,而应主动去制造这种可乘之机。一方主动去把水搅浑,一切情况开始复杂起来,然后可借机行事。

  如果把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状况看成为是“混浊的水”,把税收利益看成是“鱼”,那么上述筹划方案运用的就是“混水摸鱼”的谋略。笔者认为,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有时候会增加企业所得税负担,但是如果企业应对得当,也可以减少企业所得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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