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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税制存在问题及其完善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6 互联网 佚名 参加讨论

  (二)税权划分制度的保障缺失

  我国很多学者认为,我国的地方税税权高度集中在中央政府,实行高度集中的税收管理体制,几乎所有地方税税种的税法、条例以及大多数税种的实施细则都由中央制定和颁发,地方税的减免权、税目与税率的调整权等税收的各种管理权限也基本集中在中央,地方只具有少数税种的开征和停征的权力、税率的选择权以及征收管理权及制定一些具体的征税办法和补充措施的权限。这种高度集中的体制不利于各地方政府运用税收政策杠杆因地制宜地调节地方经济,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

  笔者认为,在我国税权划分缺乏制度保障的条件下,下放地方税权可能会引发税权的滥用。世界其他国家税权的适当下放,也仅限于一些小税种的开停征权,以及税目、税率的调整权。而且,这种调整是建立在严格的制度约束框架内的,且有章可循,不可逾越。规范的分权要求以宪法和其他法律形式来明确政府间的关系。无论是单一制国家还是联邦制国家,都存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博弈。这种博弈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在宪政体制下的合法博弈;另一种则是在缺乏制度安排条件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讨价还价。

  目前,我国尚无统领整个税收体系的“税收基本法”和统领地方税体系的“地方税通则”。难以从法律的高度对我国地方税的性质、作用、立法原则、管理体制、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及主客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立法权和解释权、各级税务机关职责等问题,作出科学、明确的规定。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权划分缺乏必要的法律制度约束。因而,一税权下放与否不是问题的关键,问题的焦点应该是如何尽快建立中央与地方之间税权划分的约束机制,以确保中央与地方之间在行使各自权力时,有法可依。

  (三)国、地税的机构分设导致征收效率不高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设立了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国地税”),国税局负责征收中央税和共享税.地税局负责征收地方税。国地税的分设,调动了地方政府征收和管理的积极性,堵塞了税收流失的漏洞,但是我们也看到国地税的分设加大了税收征管成本,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降低了税收征管效率,不利于税收征管制度的优化,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数字,1994年国地税分设以后,税收征管成本大大增加。1993年,税收征收成本率3.12%,1994年开始上升,1996年征收成本率约为4.73%,其后持续增长到5%~6%。特别是西部欠发达地区达到1 0%左右,中部地区大约7%~8%,即使是东部沿海地区也达到4%~5%。据有关调查.有些地方的税收征管成本还远远高于上述比例。远远高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收征管成本(一般都在1%左右)。与此同时,机构的分设也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以前,纳税人只需要在一个税务机关办理各项纳税事宜,而现在需要在两个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事宜。同样,以前纳税人只需要面对一个税务机关的税务稽查,现在需要面对两个税务机关的稽查。从各国的税收征管机构设置来看,机构分设并非构成分税制的必要条件。有些国家并未设立两套机构分别征收中央税和地方税,如德国并没有设置国、地税两套征收机构,法国也未设立国、地税两套机构,因此,分税制的关键并不是机构的分设,分税才是它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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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地方税制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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