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包括企业组织形式、从属机构、注册地点等方面的税收筹划。企业组织的形式、从属机构和注册地点的不同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是不同的。如前所述,企业进行经济活动的根本目的就是获取最大利益,税收筹划必须围绕这一目的来进行。
首先,从企业设立的组织形式来看。按照财产组织形式和法律责任权限,国际上通常把企业分成三类: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由于我国税法规定对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公司企业,既要征收企业所得税又要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的选择,会直接影响企业的税负水平。因此,对于不同性质的企业,国家从政治、经济角度考虑,它们享受的优惠政策也是不一样的,这给企业设立性质的税收筹划提供了一定空间。
【例】某人自办一家服装商场,年应税所得额为40万元,该商场如按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课征个人所得税,依据现行税制税收负担实际为:
40×35%-6750=13.325(万元)
若该商场为公司制企业,其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33%,企业实现所得税税后利润全部作为股利分配给投资者,则该公司依据现行税制的税收负担实际为:
40×33%+40×(1-33%)×20%=18.56(万元)
可见投资于公司企业比投资于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多负担所得税5.235万元。
以上的举例和分析,是在投资的公司企业不享受任何税收优惠的基础上进行的,而实际上,公司企业在某些地区或行业会享有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所不能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进行具体税务筹划操作时,必须把这些因素考虑进去,然后从总额上考查实际税收负担的大小。
其次,就企业设立的从属机构来看。企业的从属机构主要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和办事处。这三种形式的从属机构在设立手续、核算、纳税形式以及税收优惠等方面是不同的。子公司虽是独立法人,设立手续复杂,独立核算和缴纳所得税等,但可以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分公司和办事处则设立手续简单,不独立核算,也不独立缴纳所得税,由总公司汇总缴税,税负较轻,但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分析,选择促使企业获得最大利益、税负较轻的方案实施。
【例】某一总公司在国内拥有两家分公司甲和乙,某一纳税年度总公司本部实现利润1000万元,其分公司甲实现利润100万元,分公司乙亏损15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则该公司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为:
(1000+100-150)×33%=313.5(万元)
如果把上述甲、乙分公司换成子公司,总体税负就不一样。
公司本部应纳所得税=1000×33%=3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