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职工总数比例应高于25%(含),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但高于1.5%(不含),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的单位,可以享受政策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必须依法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缴纳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必须通过银行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支付不低于所在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职工总数比例应高于25%(含),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但高于1.5%(不含),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的单位,可以享受政策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必须依法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缴纳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必须通过银行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支付不低于所在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