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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纳税 并非无法可依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0/6

  全国首例网络交易偷税案“彤彤屋”案近日宣判。这起在法官看来再平常不过的偷税案,却引发了关于网络交易的诸多思考。许多人眼中“网上开店不纳税”的阶段,会因此终结吗?对于刚刚兴起的中国网络交易群体,对于尚在探索阶段的电子商务立法监管,“彤彤屋”案又会带来什么样的法律启示?

  一则在法官看来再平常不过的偷税案,由于被称为全国首例网络交易偷税案,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

  案件回溯:

  网上交易经验,启发“屋主”逃税

  几年前,上海人张黎和丈夫合开了一家黎依市场策划公司做礼品生意,张黎担任公司法人代表。2006年6月,初为人母的张黎开始在网上购买婴儿用品,她惊讶地发现,婴儿用品在网上卖得很红火。于是她也开始在网上销售奶粉和尿片,并用该市场策划公司的名义在淘宝网上开了家商铺。

  后来,张黎的生意日渐兴旺,在累积了一定的客户群后,她又用公司的名义自建了一个销售婴儿用品的网站——“彤彤屋”。半年来,“彤彤屋”生意越做越大,销售了价值280多万元的商品。

  由于之前有网上购物经验,张黎了解到网上交易几乎都不开发票。在和其他卖家交流之中,她也掌握了一套逃税方法,比如不开具发票,不记账等。“网上所有的人都是这样交易。”张黎在庭审时说。但黎依公司的偷税行为在警方侦查一起诈骗案时被意外发现了。

  经上海市普陀区国家税务局税务核定:上海黎依市场策划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至12月销售货物,含税金额人民币289.5万余元,不含税销售金额人民币278.4万余元,应缴增值税人民币11万余元。

  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对张黎的公司——上海黎依市场策划有限公司以偷税罪判处罚金10万元;同时以偷税罪判处张黎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罚金6万元。

  法官解释:

  用C2C的形式,掩盖B2C的实质

  此案的审判长、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刑庭庭长唐敏法官介绍说,这一案件是单位犯罪,由于《刑法》规定对单位犯罪采取双罚制,因此公司法人代表张黎也被处罚。

  唐敏说,事实上,黎依公司并不是纯粹的网上交易,在有了一定的固定客户基础后,它就采取电话联系、上门送货等形式,进行长期交易,这是一种逃避税收的方法。由于个人和企业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黎依公司事实上是B2C(企业对个人),却用C2C(个人对个人)的形式来交易,企图掩盖B2C的实质。“网络B2C交易中,这样的情况确实是一个很常见的现象”。

  唐敏介绍说,目前虽然还没有对电子商务纳税的专门规定,但我国法律规定,只要有经营行为,无论是什么形式,都应该缴纳税收,因此电子商务纳税的问题并非无法可依。

  专家说法:

  超过起征点,网上交易就得纳税

  “彤彤屋”案尘埃落定,一个问题却凸显出来:即使“彤彤屋”是C2C,就可以堂而皇之避税吗?

  据有关专家介绍,在我国现有的电子商务管理中,对网上交易的规范及管理条款极少。2007年3月6日发布的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中,对于网上交易参与方作出如下规定:法律规定从事商品和服务交易须具备相应资质,应当经过工商管理机关和其他主管部门审批。然而目前工商登记法规中,没有对 “网上交易”这一领域进行规定,但原则上网上交易是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因为按照规定,个人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全新的商品,也需要缴税。因此,以营利为目的的网上小店和网站,也应该在工商注册登记后,才是合法的。

  据了解,目前在网上商贸特别是C2C领域,绝大多数商家都没有办理工商执照,而提供商家开店的网站对此也多没有强制要求。

  有关专家介绍,在工商注册的网上商铺,将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按规定,个体商户的增值税税率为4%,而不同的经营范围则有不同的起征点。不管是网上开店还是网下开店,道理都是相同的,只是大家凭借的平台不一样而已。如果网下需要执照,那么网上同样也需要;如果网下需要纳税,那么网上同样也需要。

  一位与网络常打交道的律师说,目前网上交易的C2C模式,根据规定,按各地不同情况,只要每次交易不超过150—200元,一个月累计不超过2000—5000元,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超过,与小规模纳税人一样,需缴纳4%的增值税,如果没有依法缴纳,则存在被法律追诉的可能。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最新发布的《第二十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07年6月30日,我国网民总人数达到1.62亿,其中有25.5%的网民使用网络购物。也就是说,我国现在有4000多万网民参与网络购物。随着网络用户的快速增长,网上购物越来越成为一种日常消费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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