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会计准则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应作为企业以前年度的损益调整,补交企业的所得税。同时《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这样企业运用盘盈资产所产生的价值损耗不能作为税前扣除,从而造成了企业对该资产的重复缴纳。为此企业可以采用售后回购的方式将来避免这一不合理的规定。
假定某企业2006年实现税前利润1000万。年初盘盈一固定资产,公允价值100万,当年已计提折旧40万,所得税税率为33%。那么企业将要缴纳的所得税为376.2[(1000+100+40)×33%]万元。
但是如果企业采用售后回购的方式先将固定资产进行出售然后再按原价购回,则购回的固定资产在使用时所计提的折旧就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而且根据有关规定,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该企业销售该固定资产时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1.92(100/1.04×0.04×0.5)万元,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税0.192万元。回购时需要承担的税费和出售时候一致,因此在出售和回购业务中企业应缴纳的税款合计为4.224万元。那么企业通过售后回购方式,企业可以节税8.976万元[40×33%-4.224]。考虑到该资产还有60万元可以在以后会计年度进行折旧,在税前扣除,那样的话企业实际可以节税28.77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