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淘汰制是把双刃剑
■本期坐诊:中小企业创业指导师 郭志辉
很多人对《杰克韦尔奇自传》中描述的GE实施的活力曲线很佩服,即每年评价出最差的10%员工离开GE,就是所谓的末位淘汰。现在,中国的很多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中也引入了末位淘汰制,在实施过程中有些取得了成功,有些却失败了。本案例就是一个典型,通过本案例,我们对末位淘汰制度的实施要点分析如下:
注意不要违反《劳动法》
2007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从本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规定来分析,末位淘汰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劳动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当通过末位淘汰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理时,必然涉及到劳动关系的变更,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在本案例中,纺织厂是把各部门评价最后 10%的员工淘汰,虽然在初期实施时极大地改变了企业内部的管理与工作效率,也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但在对员工的淘汰处理上,有违法之嫌疑。在浙江的企业中,有一些企业单方面对员工进行考核排序,再根据排序结果直接把员工辞退,并称之为“末位淘汰”,这种做法是对员工的不负责任,是对劳动法规的藐视。
所以,如果我们的企业要建立末位淘汰制度,首先应保证制度不要违反劳动法规的规定,用合法的手段处理劳动关系。
不是所有的企业都适用
不是所有的企业都适合实施末位淘汰制度,也不是一个企业在所有发展阶段都适合末位淘汰制度,选择末位淘汰制度一定要对企业有清晰的认识,对末位淘汰制的目的要非常明确,不是为了淘汰员工而实施这个制度。末位淘汰制度作为绩效管理的一种方式,应以企业与员工的共同发展为核心,以企业经营需要的合理的人力资源有效配置为目的。
在本案例中,纺织厂是在企业改制后出现的原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失效的前提下,导入末位淘汰制度,是为了向员工传递压力、调动积极性、克服人浮于事的弊端。该企业在实施末位淘汰制度时,决策有两个盲区:一、对于企业的现状,不是只有采取末位淘汰才能“救企业于水火”,业务流程优化、组织结构重组、工作分析与定额定员、薪酬体制改革、竞聘机制导入等措施都可以帮助改善现状;二、没有充分认识到实施末位淘汰制度的前提条件,如果缺乏扎实的管理基础和系统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实施该制度必然带来很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