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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员工绩效考评管理办法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6 管理人网 佚名 参加讨论

  第二十二条 考核之后,还需征求考核对象的意见:

  1. 个人工作表现与相似岗位人员比较;

  2. 需要改善的方面;

  3. 岗位计划与具体措施,未来6个月至1年的工作目标;

  4. 对公司发展的建议。

  第九章 特殊考核

  第二十三条 试用考核。

  1. 对试用期届满的员工均需考核,以决定是否正式录用;

  2. 对试用优秀者,可推荐提前转正;

  3. 该项考核主办为试用员工部门经理,并会同人事部考核定案。

  第二十四条 后进员工考核。

  1. 对认定为后进的员工可因工作表现随时提出考核和改进意见;

  2. 对留职察看期的后进员工表现,作出考核决定;

  3. 该项考核主办为后进员工主管,并会同人事部共同考核定案。

  第二十五条 个案考核。

  1. 对员工日常工作的重大事件即时提出考核意见,决定奖励或处罚;

  2. 该项考核主办为员工主管和人事部;

  3. 该项考核可使用专案报告形式。

  第二十六条 调配考核。

  1. 人事部门考虑调配人员候选资格时,该部门可提出考评意见;

  2. 人事部门确认调配事项后,该部门提出当事人在本部门工作评语供新主管参考;

  3. 该项考核主办为员工部门之经理。

  第二十七条 离职考核。

  1. 员工离职时,须对其在本公司工作情况作出书面考核;

  2. 该项考核须在员工离职前完成;

  3. 公司可为离职员工出具工作履历证明和工作绩效意见;

  4. 该项考核由人事部主办,并需部门主管协办。

  第十章 考核结果及效力

  第二十八条 考核结果一般情况要向本人公开,并留存于员工档案。

  第二十九条 考核结果具有的效力:

  1. 决定员工职位升降的主要依据;

  2. 与员工工资奖金挂钩;

  3. 与福利(住房,培训,休假)等待遇相关;

  4. 决定对员工的奖励与惩罚;

  5. 决定对员工的解聘。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解释,补充,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后颁布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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