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干部考核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立符合法官及工作人员特点的管理模式绩效考核办法,完善和确立法院队伍管理的长效机制,本着对法院干部实行动态管理与业绩考核相结合的管理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法院系统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法官及工作人员的考核,本着既考出法官及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政治素养和业务素质,又考出法官及工作人员的个人能力,奖优罚劣,凸显优秀人才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法官及工作人员业绩考核的主要内容为:政治素养、廉洁自律、业务素质,总分为100分,分别占总分的25%、25%、50%。总分值计算等次为:60分以下确定为不称职等次;60—70分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70分以上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并按照全院实有考核人员12%的比例,分值列前者,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分值
第一节 政治素养
第四条 政治素养主要考核法官及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养、审判作风、工作作风、勤政等方面的表现。分值为25分: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方针,大局观念、宗旨意识和艰苦创业精神强;
(二) 忠于职守,热爱本职工作,审判过程中严守中立和公正;吃苦精神强,相互配合好绩效考核办法,工作认真踏实,热心集体和公益活动;
(三)工作作风严谨务实,工作态度认真负责,对待当事人热情耐心,仪表举止庄重得体;
(四)在上级组织的各类政治、业务培训中,培训成绩合格,积极参加院和部门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
(五)工作勤奋,遵守法院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节 廉洁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