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公估公司员工武羽不满公司擅自降低收入,离职后与公司打起了官司。近日,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补足武羽工资差额9000余元,赔偿延误退工的损失1400余元。
2006年3月13日,武羽任该公司公估师,合同期一年,月薪6000元。去年1月至4月,公司每月支付武羽3600元。合同期满后,武羽提出辞职,而公司直到去年9月18日才为其办理退工手续。
离职后,武羽申请仲裁获部分支持。去年8月下旬,该公司与武羽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公估公司诉称,按照公司2006年底制订的“关于2007年上海营业部公估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给武羽每月工资1500元,另给他预提奖金3600元用于开拓业务。武羽在1月至4月共预提1.44万元,但业务没任何进展,遂要求法院判令撤销仲裁书中需要支付武羽余额工资9480元、业务奖金及专家费4.4万元。
武羽则认为,因公司没给退工单和劳动手册,自己无法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自己没见过所谓公司薪酬管理办法,要求公司补办退工手续和晚退工损失。
法院认为,公司未提供薪酬管理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或已与武羽协商一致的证据,该薪酬管理制度对武羽没有约束力。公司应在员工辞职7日内办妥退工手续,但该公司直至9月18日才将退工单和劳动手册交给武羽,故应以失业保险金标准支付武羽延误退工的经济损失。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