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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同工不同酬 75名集体工诉河北大唐电厂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6 互联网 佚名 参加讨论

  6月11日,张家口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张家口下花园发电厂75名集体工要求同工同酬案。38岁的王宏(化名)和他的集体工工友们没有想到,无意之间,他们成为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国内涉及人数最多的一起劳动者要求同工同酬待遇的劳动仲裁和诉讼案件的主角。

  14年同工不同酬

  1994年,刚走出校门的王宏通过考试进入了地处河北张家口下花园区的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大唐”)下花园发电厂(当时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目前已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当时王宏被下分到下花园发电厂下属的劳动服务公司,用工性质是有固定期限的“集体工”。

  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由于国有企业招工有指标限制,在需要用工却没有指标的情况下,招收“集体工”成为一些企业变通的方式。

  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按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不同对职工实行不同的用工管理体制。于是,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为经济主体的计划经济时代,全民工和集体工成为了当时主要的用工形式。在那个时代,集体工是职业也是一种身份。

  “当时进厂时,都是考试进厂,就因为当时招工计划名额有限,集体工没有名额限制。”王宏对记者表示,对于身份的差别,1993、1994年进厂的将近百人的集体工们并无过多的感受,因为当时,集体工和全民工待遇方面差别不是很大,只有工资上有细微的差距。

  “1996年之后,集体工和全民工之间的待遇差距才逐渐拉开。同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全民工与大唐签订劳动合同,而集体工与下花园发电厂下属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王宏告诉记者。

  王宏及其代理律师罗春利告诉《中国经济周刊》,王宏等集体工自入厂至今一直与全民工混岗工作,集体工所做的工作和全民工一样,都是电厂的主营业务。集体工的岗位配置和工作去向都是发电厂统一安排。但是在同样岗位、同样工龄、同样在发电厂工作的情况下,工资收入和待遇却和全民工有很大的差别。尤其 2005年之后,全民工的基本工资为每月500元,而集体工分别是193、177元,仅此一项相差300余元,工龄津贴、运龄津贴、夜餐费等也都存在一定的差别,而住房公积金和补充养老保险更是成为全民工“专利”,集体工根本享受不到。

  “2007年11月之前,从工资条上反映出来的差额就至少在1100元以上。平时不定期发放的各种名目的奖金,集体工更是很难享有。”罗春利律师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虽然有着种种不满,但当时,王宏及其工友还是把不满压在了心底。“毕竟我们处于弱势,还要依赖企业生存。”王宏如是说。

  《劳动合同法》带来的希望

  2008年1月1日,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王宏改变现状的想法似乎变得“可行”起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实这不只是王宏一个人的愿望,其他集体工的愿望也极其强烈——他们迅速行动起来。他们给单位写信表达了他们的愿望——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现同工同酬,并补偿入厂以后的住房公积金和补充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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