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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河流域污染痼疾“久治不愈”深层分析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7 互联网 佚名 参加讨论

  四是结构污染突出。造纸、酿造、化工、制药、皮革等重污染行业仍是流域主导产业,也是工业污染物的主要来源。造纸及纸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煤炭开采及洗选业、电(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食品制造业、纺织业、饮料制造业等7个行业的COD排放量占全部重点工业企业的80.5%,其中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食品制造业两行业氨氮排放量占全部重点工业企业的84.6%,结构性污染问题十分突出。

  五是面源污染严重。农业是淮河流域主产业之一,全流域约有耕地1333万公顷,占全国可耕地的1/8,化肥农药的粗放使用导致面源污染严重。现在的问题是面源污染底数不清,初步估计淮河流域面源污染占COD总负荷的40%(清华大学估算为70%)。此外,缺乏对面源污染的实质性控制措施,将成为今后淮河流域水污染治理的一个主要难题。

  第二,环境保护让位于经济发展。最直接表现就是污染物总量的控制指标远远超过环境容量,并且环境保护计划中污染物总量的控制指标还在不断增加。《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九五”计划》中规定,到2000年,淮河流域COD最大允许排放总量为36.8万吨/年:“十五”计划规定,到2005年,淮河流域COD排放总量控制在64.3万吨/年,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在11.3万吨/年:“十一五”计划规定,到2010年,淮河流域COD排放量控制在88.4万吨/年,氨氮排放量控制在10.7万吨/年。淮河流域的实际环境承载能力如何呢?2005年,水利部提出淮河流域主要污染物COD和氨氮的入河排放总量应该分别控制在38.2万吨/年和2.66万吨/年,国家环保总局也在此前提出COD和氨氮的入河排放总量应该分别控制在40.0万吨/年和3.28万吨/年。如果说“九五”计划中确定的淮河流域COD最大允许排污总量36.8万吨/年是保证水质变清的必要条件的话,那么“十五”和“十一五”计划中确定的COD和氨氮控制指标,早已让位于地方的经济发展,也从根本上放弃了水质变清的目的。按照国家环保总局提出的淮河流域环境容量,“十一五”计划中COD控制排放量是环境容量的2.2倍,氨氮控制排放量是环境容量的3.3倍,根本无从保证淮河流域的水质改善。

  第三,治污工程建设严重滞后。《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九五”计划》安排修建城市污水处理厂59座,到2000年底,建成并运行12座,占20.3%;在建32座,占54.2%;未动工的15座,占25.4%。《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中,共安排了488个项目,计划投资255.9亿元。到2005年底,已完工项目342个,占70.1%;在建项目88个,占18.0%;未动工项目58个,占11.9%。累计完成治理投资144.6亿元,占56.5%。由于工程措施没有及时跟上,导致污染物治理老账未还,又欠新账,淮河水污染积重难返。

  第四,环境污染治理责任长期得不到落实。尽管早在1995年出台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第五条就明确规定:“河南、安徽、江苏、山东四省人民政府各对本省淮河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必须采取措施确保本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的实现。四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淮河流域水污染治理任务分解到有关市(地)、县,签订目标责任书,限期完成,并将该项工作作为考核有关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但是“九五”、“十五”淮河水污染防治目标没有实现,并没有哪一个地方领导因此而受到处罚甚至影响升迁。责任不追究的直接后果就是在各级领导中形成了这样一种认识:年年喊达标,年年不达标,狼来了喊多了,也就没有人信了。这里仅举了一个政府的例子,其实,《条例》中规定的“自1998年1月1日起,禁止一切工业企业向淮河流域水体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等针对企业的规定也从未得到严格执行,如果“十一五”依然如此,淮河污染治理也就真的没有希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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