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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再生产与环保法制建设

http://www.newdu.com 2009/10/7 互联网 佚名 参加讨论

  摘要:面临全球严重的环境问题,传统再生产理论中四个环节已出现局限性。新的再生产理论发展为以生态设计为起点,经过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到最后循环处理,符合热力学定律和生态规律,促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环保法制建设要在再生产全过程中落实。

  关键词:再生产环节 生态设计 循环处理 环境法制建设

  最近,我们在理论和实践上强调从社会再生产全过程加强环境保护,这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但是,我们究竟怎样理解社会再生产的内涵,传统经济学中再生产的环节要否扩展,以及如何在新的再生产全过程中落实环保法制,这对当前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社会经济发展模式,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具有更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传统再生产理论的局限性

  在我国,传统经济学对再生产理论都以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分析为依据,通常都引用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导言》一文,认为再生产分为“生产与分配、交换、消费”四个环节,“生产表现为起点,消费表现为终点,分配和交换表现为中国环节”。 至今,经济学界仍然以此阐述再生产理论,乃至在环保行业中也还以再生产四个环节来落实环保工作的。 但是,值得指出的是,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现了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造成人类的废弃物和污染排放超出了自然生态系统的自净能力和环境容量,破坏了生态平衡以及物资消耗趋向枯竭。因此,我们亟需反思,人类的经济行为及相关的传统经济学中再生产理论的局限性与缺陷。

  首先,传统的经济都是线性经济。马克思、恩格斯处于这样的经济时代中论证的经济行为和过程,认定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构成一个总体的总个环节,一个统一体内部的差别。”“不同要素之间存在着相互作用。每一个有机整体都是这样”。 现在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种经济行为和过程都是开放式、单向流动的经济,即资源——产品(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废弃物。生产产品越多,消耗资源就越多,废弃物和污染相应也多。尽管马克思、恩格斯在那时已提出新的自然观,在其《自然辩证法》著作中指时“自然界是在永恒的流动和循环中运动着。”“这是物质运动的一个永恒的循环”。 但他们认定的再生产四个环节“存在着相互作用”,都不是在“循环中运动着”,而是直线的运动,因而暴露出传统经济学理论的局限与缺陷。

  其次,熵增流动。马克思、恩格斯所处的时代,传统经济的主要推动力是煤、石油、天然气等石化燃料,它们是历史上太阳能的负熵流,是不可再生的,当前能源危机的根子也在于此,它们还因此造成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空气颗粒物等的污染,影响全球气候变暖,导致生态破坏等。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已论述了能量守恒定律(热力学第一定律),但是没有见到热力学第二定律,即孤立系统熵增原理,意思是在孤立系统实际发生过程中,熵的数值增大。能量是流动的,但不能循环利用。尽管恩格斯早就撰写《英国工人阶级状况》,揭示了当时的“世界商业首都”伦敦被烟云笼罩着,河水又黑又臭,250万人口呼吸着25万的火炉产生的碳酸气。但是,当时革命导师注意力集中在揭露资本主义罪恶上,得出的结论是“对宫廷宣战,给茅屋和平”, 并未提出环境保护的命题。

  再次,传统经济缺乏生态学的指导。传统的线性经济以人类为中心,自诩为大自然的主人,企图征服自然,统治自然,喝令大自然为人类开道让路,结果使人类和自然界对立,造成人类废弃物和污染排放超出了自然生态系统的自净能力和环境容量,资源日渐耗竭,破坏了生态平衡,根本无法维护人与自然的生态耦合关系。当年恩格斯在马克思支持下写出《自然辩证法》,提出新的自然观,告诫人们要正确认识与运用自然规律,“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当心自然界报复我们人类。但是,他们对海克尔(E.H.Haeckel,1834——1919)初创的生态学和至今为人引用的生态学定义却不置一词,批评其为“机械论”。 革命导师并未经历今天严重的环境问题,我们自然不必苛求古人。此后,英国生态学家塔斯莱(Tansley)在20世纪30年代提出了生态系统、生态平衡的概念,使生态学的定义超越了当初的范围,研究的内容已经渗透到人类社会经济活动中,并且把人类自身放到生态系统之中,全面地看待人类在生态系统中,在整个生物圈中的地位与作用,协调人类与环境、社会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从而促进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以上分析说明,我们今天在传统的再生产理论问题上,既不能苛求古人,又不能思维僵化,固守传统的理论框架。特别是环保部门,如果还囿于传统经济旧模式,对于扩大环境视野,深化环保内涵,都是十分不利的,从而不能从根本上落实科学发展观,不能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因此,发展再生产理论,赋予其新的含义是当务之急。

  二、再生产理论的新发展

  面对传统再生产理论的局限性,人们开始探索发展再生产新理论。

  上世纪70年初时,D.H.梅多斯等在罗马俱乐部支持下出版了令全球震惊的《增长的极限》,提出了人类对物质资源和能源使用的极限只不过是几十年的论断。隔了20年后,他们又撰写《超越极限》一书,转为相信“我们认为人类能够经受得起这种挑战”,根本的出路在于:“分离及回收利用使用后的原材料是迈向可持续发展的一大步。它使人类经济活动中的原材料流像自然生态系统中的物流一样,可以循环利用。在自然生态系统中,一个过程的废物可以变成另一个过程的原材料。生态系统的每个环节,特别是土壤可将自然界的废物分解,分离成可利用的片断,再把它们送回到生物界中。现代人类经济最终也会走向循环经济。” 这是世上第一次提出的循环经济观点,它直接关系到再生产理论的新发展。

  与此同时,美国的P.霍肯在其所著《商业生态学——可持续发展的宣言》中也认为:“按照目前的生产和消费标准,我们或许已经超越了可持续地供养世界人口的界限。”为此,他认为应该“遵循自然的榜样”,走向三种途径:

  第一种途径是服从“废物等同于食物”的原则,在生产中完全彻底地消灭废物,重新安排人类与资源的关系,从线性关系变成一个循环的关系。

  第二种途径是从建立在碳的基础上的经济转变为以氢和阳光为基础的经济。

  第三种途径是建立起支持和加强恢复性行为的反馈体系和责任体系,推行生态恢复。

  随着上述循环经济学、生态经济学及相关实践的进展,我们认为,传统再生产理论应该让位于新的再生产理论,即仿照自然生态系统,使再生产各环节成为循环经济的各环节,具体设想为六个环节:

  生态设计——生产——分配——交换(流通)——消费——循环处理。

  为什么要首先单列生态设计一个环节呢?我们认为:

  第一,环境设计(或生态设计)是起点。在传统经济学中,“生产表现为起点。”那时候也是有产品设计的,也是先于生产过程的,但是那种产品设计是从市场竞争需要而进行的,它是开放式经济中的经济行为,并不顾及环境和生态影响。可是今天出现全球环境问题后,开放式经济中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行为都要受环境制约,否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都会走向末日。人类开始思索摆脱环境困境,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推进生产过程的末端治理,但过不久就发现失败了。于是企图从源头预防污染,美其名曰清洁生产,但其本身仍有局限性,许多生产肯定得产生废料和污染,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此后,工业生态学、生态经济学、循环经济学等相继问世,认定经济过程不再是“生产表现为起点”,而是环境设计(或生态设计)表现为起点了。

  环境设计(Design for Environment, D+E)“是指将各种环境因素全面纳入产品或过程设计的过程。”“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选择那些能够证明更加环保的产品。D+E就是一种能够满足这种新兴市场需求的产品设计开发方法。” 以往市场中不考虑环境因素,产品价值(价格)被扭曲,因而环保产品往往物美而价不廉。当市场受到环境制约后,环境设计或生态设计的产品市场效率最高,企业盈利通常也相应会最大化(基他管理因素等除外)。生态经济学认为“产业设计的关键在于,对企业产品的整个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和生命周期过程中,每个环节对生产和消费的外部环境的废物排放,尽可能在企业内部乃至整个产业界创造出生产——消费和维护——回收——再生产这样一个环环相扣的封闭的大循环。产品生态设计过程一般分为四个阶段:产品生态辨识、产品生态诊断、产品生态定义和生态产品评价。”

  第二,实践已有先例。以早在上世纪60年代末就问世的美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来说,尽管它还不是专门针对产品设计环节的,但它与产品设计作为经济活动首要环节的原理是一致的。在1969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中,规范环境影响评价都是指“拟议决定的环境影响”,“拟议决定的替代方法”,“拟议决定的实施可能产生的无法恢复和无法补救的资源耗损”。这种设计在先的规范,在世界各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中都是一致的。例如,我国《环境保护法》第13条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就是在我国首创的“三同时”制度中,该法第26条也规定为:“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我们还须注意的是,生态设计的世界性潮流的新理念:“不在于改善现有具有破坏性(继续消耗资源与污染环境)的设计方法,而要创新设计,创造一个富有的世界,而不是充满污染和废弃物的世界。” 在实践中,站在生态设计立法这一世界性新潮流前列的是欧盟。它在2005年7月6日由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了《用能产品生态设计指令》(简称“EUP指令”) 这个指令所规范的生态设计是指将环境因素融入到产品的设计中,旨在贯穿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中改善用能产品的环境性能。这里的产品整个生命周期包括原材料的选择与使用、制造、包装、运输和配送,安装与维护,使用以及考虑原料或能量的回收、循环使用和更新的可能性。由此可见,欧盟这一指令完全肯定了再生产中的生态设计环节,并且要求各成员国应于2007年5月11日前使遵守该指令所需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生效。

  此外,再生产过程中为什么在消费环节后还要增列出循环处理环节呢?这一经济行为环节包括哪些内容呢?

  传统经济学认为“消费表现为终点”,消费完了把废弃物扔了就万事大吉。但是,地球是人类的家园,变成大垃圾场,人类和一切生物能生存和发展吗?因此,根据物质循环、热力学和耗散结构原理必然会产生再生产过程中的第六个环节——循环处理。从理论上说,循环处理在本质上是生态结构重组,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1)废料变成资源;(2)在“不泄漏”的过程中循环,尽量减少消耗性排放;(3)产品与服务的非物质化,即在更少的物质基础上获得更多的产品与服务;(4)能源脱碳。 在产业生态学中,这第六个环节包括两类活动:一类是处理(treatment),储存(storage)和处置(disposal)。另一类是环境修复(remediation)。

  实践中,德国和日本通过立法对循环处理作了规范,是十分典型的。德国在1994年施行的(1998年修改)《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中对循环处理规定了三项:(1)利用:包括原材料替换,从废物中撮物质和利用废物的物质特性,避免出现污染;(2)用来获取能源,作补充燃料;(3)废物按照对环境有利的方式进行清除。日本在2000年5月通过《推进循环型社会形成基本法》,规定了资源的循环利用及处理的基本原则:(1)循环资源中的再使用;(2)再生利用;(3)热回收;(4)处理。德、日等发达国家通过立法推行循环经济,使再生产各环节有了新的发展,取得了成功经验,这对我们重新认识再生产理论,推进循环经济立法和环保法制建设有非常现实的借鉴意义。

  三、以新的再生产理论为指导,完善环保法制建设

  经济基础决定法律上层建筑。从传统再生产四个环节,发展为新再生产的六个环节,环保法制的体系、制度和规范均要随之变革与完善。当前迫切需要研究的相关法律问题主要有:

  (一)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当前,循环经济立法正在起草中。不管该法未来定位为经济法或环境法,或两法调整对象的竞合,它同环境保护关系总是最为密切的,特别是如果有循环经济基本法的话,再生产六个环节将涉及该法的一些主要问题:

  1、循环经济的基本原则。如果不首先确定再生产过程中的六个环节,也就是不把环境设计(生态设计)和循环处理这两个新增环节列入规范中,循环经济也就是一句空话。规范中要写明六个环节的经济循环作为原则,在这个大原则下,才据此全面规范企业、消费者、社会、地区、政府的权利和义务,确立规划和计划,明确奖惩法律责任等。

  2、建立环境设计(生态设计)制度。对企业来说,这是实施循环经济产业的起点,在自我评估基础上,考虑采用何种技术和方法节约使用资源,减轻生产活动对环境的生态造成的负担,减少废弃物的形成,推进制品、容器、包装中可循环资源的利用。从政府而言,给予企业、技术、信息、财政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同时,由此建立必要的监督管理,以及安排全社会的环境(生态)修复。

  3、建立循环处理制度。有关这个制度的内容,在上述循环处理环节已有阐明。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发展循环经济”中,确立了“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要求“逐步建立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在建立循环处理制度中,就要把这些内容用具体规范落实。从企业角度来说,实际上是落实现在世上流行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简称EPR)。这个制度同样是要求生产者对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负责,尤其是对产品的回收、再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阶段负责,以降低产品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最后到无可避免会对环境有影响时,生产者要承担法定责任。从再生产全过程来讲,这种延伸责任的主体自然还包括销售商、运输企业和进口商。其责任形式,包括行为责任(回收、再利用、处置等)、赔偿责任(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经济责任(替代履行或交纳回收处置费用)、信息责任(影响环境的信息及回收处置技术、方法等)。我国经济法律制度中,原有只有产品责任制度规范,最初由《民法通则》作原则规定,后有《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具体规范,但均不属生产者责任延伸规范。直至《清洁生产促进法》、《因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出台后,产品或包装回收列入义务远东,但是这些规定属于污染预防型立法,还不是经济循环型立法。

  4、建立消费者责任制度。从新的再生产过程视角看,消费者主体有三重性:既是消费者,还是生活垃圾等“制造者”和循环资源回收利用者。我国1994年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从市场经济中相对于经营者强者而言的消费者弱者加强保护方面加以规范,因此该法突出了“消费者的权利”和“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对消费者在再生产中的义务和责任一点也不涉及。因为在新的再生产过程中,消费已不再是“终点”,延伸到循环处理环节,消费者就有遵循科学消费方式的义务(不奢侈消费,不乱扔垃圾等),并有责任参与循环处理(回收、再利用等)。这方面的种种义务与责任当然要专门立法或修订相关法律加以规范,在循环经济立法中,这方面有广泛的内容,因为消费者的外延相当于整个人类,法律主体如此宽泛,消费方式又多种复杂,消费层次参差不齐,立法难度相当大,也要知难而上。如果没有消费者的广泛参与,新的再生产和社会经济发展模式就不可能实现。例如当经济服务化普及时,几乎所有家电产品都以租赁方式提供给消费者,消费者只是购买家电产品的使用权,家电产品坏了或新的家电产品出现了,只要拿去换一台就行了。生产者建立起消费后产品的逆向物流系统,这种循环与再循环就要求消费者积极配合。

  5、完善激励制度。实现再生产新环节,需要更多的激励制度推动,缘由是这两个新环节有一些特点:新的设计和处理要有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操作方法等。开发创新会有一个摸索过程,往往不能靠强制命令,更多是依靠自愿推动,用激励手段更符合新的发展模式。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增加投资和成本。如废家电回收资源、生物质能回收热和电能等,既节约了大量资源,又净化了环境,有利于生态安全,但新增的投资成本却要全部由该企业负担就不尽合理。国家宜用激励政策和法律,转移财政支付,把原来收来的排污费投入治污的,转而支援这些新增环节的企业。同时,这两个新环节形成的新项目、新产品在市场竞争中最初可能处于劣势,需要国家和社会的帮助和扶持。这里涉及多方面的激励制度,包括:绿色采购制度、环境税费制度、绿色GDP等核算制度、绿色预决算制度等。

  (二)环保法律制度的变革与创新

  1、环保法律基本原则的改造。我国环保法在上世纪70年代末创立,基本上是“末端治理”的产物。至2002年《清洁生产促进法》出台和2004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后,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经济模式刚才进入环保法局部规范中,环保法律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还未从根本上改造。以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改善相结合的原则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为例,其内涵都是以经济济中再生产的四个环节为基础的,并无设计和处理两个新环节的安排。又如,环境责任原则中,开发者保护、利用者补偿、污染者付费、破坏者恢复、主管者负责的规范已涉及生产者延伸责任,污染者、破坏者、主管者的责任扩大到相关人员的合作责任、协作责任和社会责任等,但其经济行为还是再生产的四个环节,其扩大责任、延伸责任都与经济基础相脱离。因此,在今后环保法律修订中,都须把新的再生产六个环节确立下来,才能构建其相关法律原则与制度。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根据2002年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包括规划和建设项目的两方面环评制度。无论资源利用、经济开发规划,还是各种类型的建设项目,都是建筑在再生产经济过程之上的,因此环评制度同样需要与新的再生产环节相配套。

  3、三同时制度。本文在前面已肯定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三同时制度体现了设计在先的理念。但这里的设计是“先污染、后治理”的设计,与可持续发展的环境设计或生态设计是不同质的。所以,三同时制度也需要新的再生产环节安排下进行改造。

  4、环境资源许可制度。这种许可制度在申请、审查、听证、 定、监督检查和违法处理等各程序上都须在再生产品六个环节全过程中进行。在具体操作上,都会有新的突破。以排污许可制度为例,经过生态设计,再生产全过程排污完全不同于往昔的生产流程,到循环处理环节,消除了污染或污染排放量极少,要重新考虑排污指标与许可内容了。由此引起排放标准、指标设定的改变。

  总之,新的再生产理论对环保法制变革的推动是系统性的,这里择要评析仅是初步的,希望抛砖引玉,可获举一反三之效。

  唐荣智 (华东理工大学 法学院,上海200237)

  作者简介:唐荣智(1933—),男,上海市人,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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