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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说法的探讨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0/7

  安监部门自组建以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省安监局在发文或会议等场合要求基层安监部门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行使监管职能时均称谓“三同时”。如,2007年12月江苏省安监局《关于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排查和清理化工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安监办[2007]99号)。笔者认为这种称谓不太准确,理由为:

  一、“三同时”是指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1998年之前,劳动部门代表国家对安全生产行使“国家监察”职能,60年代初提出了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的要求,以后又提出了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的概念。1996年劳动部颁布的《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中规定了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三同时”。按照传统的做法,“三同时”工作涵盖了安全设施、职业卫生设施两大方面。

  二、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安全生产法》第24条只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提出了“三同时”的要求,没有包括职业卫生设施。因此,该条强调的“三同时”,是指所有建设项目(当然包括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但不包括职业卫生设施的“三同时”。

  三、因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属于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法》第25、26、27条已赋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行使设立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审查三步行政许可权。如果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强调“三同时”,显然不包括项目设立审查,有悖《安全生产法》的初衷。

  四、《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8号令)第3条不仅将危化品建设项目审查分为项目设立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三步行政许可外,还在第20条增加了“试生产备案”的行政措施。因此,如果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强调“三同时”,显然还不包括“试生产备案”的行政措施。

  项目设立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审查、试生产备案等3步行政许可和1步行政措施是从源头上遏止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治本手段与措施。因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危化品建设项目行使监管职能时的全面称谓应该是: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与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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