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健全完善金融对外开放的路径
(一)加快金融立法,推动金融业稳步发展
加快金融立法步伐,保障中国金融业的安全和稳定发展。中国金融类法律很多还处于空白阶段,金融机构从市场功能定位、市场进入的业务规则到市场退出,其法律法规仍不健全,或过于原则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法律本身也存在应时性考虑,法律之间不配套,甚至冲突,不协调现象时有发生,难以成为规范和监管金融服务业活动的有效手段,也使金融业对外开放缺乏法律依据和保障,无法满足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内在要求。金融立法,既要顺应世界金融业的发展潮流,同时也要利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保护条款”和“例外条款”保护民族金融业的发展。通过立法逐步消除内外资金融机构间的待遇差异,使国民待遇真正发挥对民间金融机构的扶持和保护作用。
(二)推进金融业混业经营、完善现代金融体系
结合国情推进金融业的混业经营,逐步形成以资本市场为核心的现代金融体系,并通过银证、银保合作进一步提升整休金融体系的竞争力。混业经营是中国金融发展的未来方向,但目前形势,不宜过快过粗地实现混业经营,应逐步推进。中国目前沿袭计划经济时期的分业经营政策,限制了中国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从而制约了中资银行的发展壮大,削弱了中资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目前应该大力推进银证、银保合作,发展资本市场,全面提升中国金融体系的竞争力。并通过合作,一方面为中国商业银行创造一个新的业务平台,从而在客观上不断推进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和体制改革;另一方面又能从根本上实现中国金融体系风险的分散化和金融体系的相对稳定。要争取在三到五年内,完全实现金融业的混业经营。
(三)正确处理对外开放与对外依存度的关系
有人认为东南亚金融危机是这些国家过度开放的恶果,因此我们要维护金融安全就不必扩大对外开放。这显然是不对的。其实,东南亚国家之所以发生金融危机,原因是多方面的,要作具体分析,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其基本原因不是过度开放造成的。在我国,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不存在一个开放过度的问题。不过,在对外开放中,在融入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要根据自己的国情,采取循序渐进的策略,最近一个时期以来,许多专家、学者提出我国资本市场开放要慎之又慎,这是中肯之言,必须谨记。在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同时,必须尽可能减轻对外依存程度,对外依存度主要由“三依靠”依靠外贸、外债、外资的程度来度量。在这个方面做得比较好的是美、日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如美国的外贸依存度只有19%,日本是18.14%,它们开放度很高,但外贸依存度不高,值得我们注意。目前我国外贸、外债、外资都达到相当规模,对外经济依存度偏高。为此,我们必须把握好扩大对外开放与减轻对外依存度的关系,尤其是要加强对外贸、外资和外债的管理,最好实行“一元化管理”,克服多头管理的缺陷,外资方面要合理引导外资投向,优化外资结构,加强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外债方面,要提高外债的使用效益,坚决杜绝外债非生产性借入和债务消费化倾向。外贸方面,努力克服出口结构与东南亚国家同构现象,坚持以质取胜和市场多元化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