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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风险机制分析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7 理论导刊 魏长学 参加讨论

  (四)强化金融监管、保障金融安全

  强化金融监管,防止金融危机,切实保障金融安全。金融业属于高风险行业,金融体系有着内在的不稳性、脆弱性和被动性,这就决定了金融监管的客观必要性。强化金融监管的涵义是适应新形势,正确处理开放与监管的关系,提高监管效率,促进民族金融业健康运行发展。目前,中国对利率、汇率、信贷等方面实施了较为严格的管制,而对外资进入方面的监管还远未达到《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的一般要求。强化金融监管就是要监管顺应国内金融市场国际化要求,在完善监管手段、监管措施等方面下功夫,保证监管效率和质量。具体要求:首先,加强三大监管主体(央行、证监会、保监会)的自身建设,提高监管的专业水平。其次,监管模式要由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过渡。中国目前实行的是按机构的不同类别进行纵向立法、分别监管的立法体系和监管构架,这种监管构架对于分业经营的金融机构监管无疑是有效的,但该监管构架内个别监控机构受其监管范围的限制,相互之间不但不能融通而且还时常发生冲突,对于不同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金融服务活动既可能发生监管真空,又可能存在监管重复、交叉的情况,并且不可避免地产生监管机构之间互相推诿的现象。因此,新的混业监管框架应当按业务种类而不是按企业类别来建立。再次,为保证法定监管主体监管的有效性,应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一审计机构及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还有,要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的合作与协调,包括双边的和多边的金融监管与协作。最后,还应强化金融机构的内部约束和控制机制,健全金融机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信息透明度,使之成为金融监管机关发挥作用的微观约束基础,从而使金融监管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五)培育民间信用,发展各种形式的金融机构

  金融体系也应向民营企业、民营资本开放,积极审慎地引导民间资本,扶植和发展多种形式的金融机构。可以尝试多种方式,比如通过信托基金、产业基金等形式将资金集中起来,参股金融机构。中央也明确提出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在此方面,应鼓励实行股份制,在有的地方甚至应当允许并积极引导私营金融服务机构的发展。这些新兴金融机构的产权制度不一定强求统一,但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硬化预算和资本约束,严格金融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同时减少行政干预。目前,只要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和外部监管,多种所有制形式的金融机构就能够发展起来,发挥改善市场环境、满足不同企业和居民个人金融服务需要的作用,并不会造成风险。

  (六)调整资本进出政策、避免內外经济失衡

  严格监控短期资本的流入流出,限制对境内房地产和一般加工工业,特别是高耗能、高污染的加工工业的投资。限制外来资金对中国货币的投机。对于那些不是为了发展产业,仅仅为了获取人民币升值、房地产升值利益的资金进行抑制。进一步调整国际收支,避免内部经济与外部经济的失衡给中国经济发展造成巨大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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