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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设计:中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探究

http://www.newdu.com 2009/10/7 金融时报 田宇 参加讨论

  我国商业银行改革发端于上世纪90年代前期,随着国有专业银行必须实现商业化经营目标的提出以及一批股份制商业银行先后出现,后又推进到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化改造,再接着便到了商业银行欲实现公司治理这一步。曾几何时,继国有企业的股份化改造后公司治理的理论也曾成为学者们讨论的一大热点,而今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讨论很自然令人联想到国有商业银行似乎是在重走国有企业改革的老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公司治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长期以来没有明确的法人机构作为国有股权出资人代表,政府直接管理银行

  由党政部门委派的官员(正副行长等)既代表国家(出资人)的所有权,又行使经营管理权,还代表内部职工的福利要求权,存在严重的角色冲突。因为国有商业银行缺乏一个人格化的产权主体来行使完整意义上的所有权,就难以有足够的激励根据市场化盈利经营的要求进行合格的经理层的选择和监督,也就难以建立对经理层的有效激励与约束机制;由于缺乏一个人格化的产权主体,经理层必然获得事实上的对国有商业银行庞大资源的支配权,形“内部人控制”的格局;同时,政府也可以十分方便地以行政干预等非市场化、非透明的方式影响银行的经营行为。

  (二)董事会不能发挥有效的作用,董事责任淡化,董事会缺乏独立性;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比例相当高

  只有中国银行(601988,股吧)有董事会,实际上也是形式,党委实际上替代了董事会的职能,而党委委员都是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即“董事会”全由“内部董事”组成。国有商业银行系统组织庞杂,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支行-储蓄点,五个层次,委托代理链过长。代理链越长,控制力越弱,银行管理层“官僚失灵”。各层官员出自经济人的本性与职位竞争压力考虑,在信息传递过程中总是根据利弊作出取舍,既放大自己的权力,又规避了竞争的风险,其结果是,非但不能充分沟通信息,反而互相隐瞒信息,加大信息不对称程度。

  (三)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权力配置结构中,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在很大程度上是错位的

  在当前国有商业银行的激励约束机制下,主要表现在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拥有剩余控制权(也就是对国有商业银行资源使用的投票权、支配权、决策权)的经理层基本上没有剩余索取权,于是国有商业银行内部不同层次的经理层掌握的剩余控制权就成为企业理论中所界定的“廉价投票权”。国有商业银行内部“廉价投票权”比较普遍的存在,使所有者对于经理层、上级经理层对下级经理层的控制效率难以明显提高,由于经理层无须承担经营风险,则很难保证在这种激励机制下经理层会努力工作,也可能使不称职的经理层更易于在这种治理结构的谋取生存空间。

  (四)国有商业银行对于代理人(不同层次的经营机构中的经理人员)的选择由于缺乏人格化的产权主体,而基本上采用行政化的干部考核运用制度

  在代理人的选择过程中,由于缺乏足够的市场激励和约束,并不能保障国有产权在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的代表有足够的激励去选择好的经理层、解雇差的经理及监督经理的表现。由于经理层的选择是由所有者代表按照自身确定的标准进行的。因而,如果国家对国有商业银行经理层、以及国有商业银行上级行对于下级分支机构确定的代理人选择目标不是以盈利和经营业绩为主要导向的,那么,由此决定的国有商业银行经理层的选择和运用必然是非市场化的、低效率的。

  (五)内部治理不完备,治理效率难提高

  一方面,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组织结构和管理流程设置不科学,科层结构复杂,经营管理决策执行乏力。尽管历经多次改革,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始终未能摆脱浓厚的行政色彩,总行对分支机构管理仍是典型的“块块管理”体制,分支机构的准法人性质比较突出,集事权、人权、财权于一身,通常会在不同程度上偏离或弱化总行的经营目标。从纵向看,国有商业银行实行的是多层次的治理模式,组织规模空间的扩展不是经济规律和市场范围的函数,而是行政阶层结构的函数,即按照行政区域建立机构,从总行到省分行再到县支行、分理处和储蓄所,管理机构层次多而链条长。这种金字塔型组织结构使得管理半径过大,部门间、总分支行间信息沟通、业务流程不畅,对市场需求反应迟钝,经营机制缺乏应有的活力,直接影响业务运行速度和决策效率及决策传导速度,真正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的经营体制无法建立;从横向看,国有商业银行部门设置以职能分块为主,职能交叉,分工不明,前中后台职责划分不清,难以形成有效的联动机制。由于部门机构纵向联系过于紧密、横向组织统一指挥失灵,带有明显的行政机关模式特征,影响了国有商业银行治理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国有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不健全,风险内控相当薄弱。缺乏有效的风险识别、度量、监测、控制和检查机制,各个条线、层面风险的责任人责任不明确,没有清晰的市场风险、行业风险和地区风险控制的政策目标,市场风险、道德风险过于集中,而总行作为一级法人却必须承担全部和最后的风险责任。加上经理市场、资本市场、外部稽核、财务披露、信息公开等外部制衡相对弱化,也使得国有商业银行比较易于产生“搭便车”行为,从而抑制了治理效率。

Tags:结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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