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在近日发出的《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中,要求各地明确医疗机构审批权限,将审批责任分解到每一个岗位,行政审批责任考核将与岗位责任、公务员考核、奖惩、任免等挂钩。
《规定》同时要求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于今年年底前对本行政区域内已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清理,据悉,本次清理的重点是不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或《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类别、名称和诊疗科目等不符合规定的,设置和名称未经有审批权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通过清理,一批违规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将被撤销。
根据《规定》,审批责任制将坚持谁审批,谁把关,谁负责;对医疗机构类别、规模等主要审批事项实行集体审议、集体决定。同时严格审核医疗机构设置申请材料,实行医疗机构设置批准公示制。没有对医疗机构设置进行规划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批准设置医疗机构。
《规定》还提出建立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现场审查制度,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要按照规定对拟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审查。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擅自批准设置卫生部未明确基本标准的专科医院或其他医疗机构;要准确核定诊疗科目,禁止只登记一级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开展技术复杂、风险大、难度大、配套设备设施条件要求高的医疗服务项目。专科医院原则上只能核准与其所属专业相关的诊疗科目;未经卫生部备案同意,“其他诊疗机构”类别不能得到核定。
在医疗机构审批程序方面,《规定》指出要明确医疗机构审批权限,统一审批部门,明确审批程序,规范审批文书,公开办事流程。通过医疗机构行政审批责任制、监督稽查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审批责任将层层分解,具体落实到每一个岗位,行政审批责任考核将与岗位责任、公务员考核、奖惩、任免等结合起来,其结果将作为评定领导干部政绩和考核医疗机构审批人员的重要依据。凡越权审批、不按程序审批、降低标准审批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