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时代,企业家的精神家园,帮助中国企业家在全球化进程中取得成功。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网站通告:

管理实务

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 经济管理网-新都网 >> 管理实务 >> 项目管理 >> 质量管理 >> 正文

项目工程质保金管理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7 管理人网 佚名 参加讨论

  5、如果工程质保金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迟迟不能返还,则工程质保金管理部门就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断然措施来保证其收回,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从建设单位(业主)的角度思考

  根据现行项目工程经营模式来看,建设单位(业主)一般在施工企业项目工程计量产值中按5%直接扣留工程质保金,则用于当期工程建设的资金只有95%,只能勉强维持其项目工程的正常生产经营。对于低单价中标经营的项目,就已很难维持其正常的生产经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当项目工程建设资金周转困难时,为了按合同条款保质保量搞好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不得不挤占其他资金,甚至向金融机构贷款进行投入,这样就增加了项目工程的经营成本。如果施工企业在项目工程缺陷责任期届满后不能及时收回工程质保金,不能及时清偿债务、归还贷款,则项目工程的经营成本就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利润空间就越来越小,不利于企业扩充积累,增强市场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工程质保金来源于施工企业,建设单位(业主)按约定向施工单位预收了工程质保金后,应进行专款专存,保证到期返还。可在实际操作中,这部分资金却很难保证其专款专存、到期返还,可能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再支付给施工企业,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工程建设资金的富余。而就施工单位而言,就是一种变相的垫资施工行为,牺牲了或有的机会收益。那么,当项目工程完工缺陷责任期满后,建设单位(业主)应该积极支付扣留的工程质保金,保证施工企业能及时清偿各项应付债务,维护其正当的权益和既得利益。

  目前,有些项目工程建设,特别是地方性项目工程建设,资金来源来自两个方面:国家投入、地方自筹,而地方自筹资金很难保证及时到位,造成项目工程建设完工后缺陷责任期满,建设单位(业主)不能及时退还扣留的工程质保金。在这种情况下,建设单位(业主)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自筹资金的及时到位,必要时可取得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和干预,从而保证工程质保金能顺利退还施工企业。否则,施工企业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收回工程质保金,同时,可以要求建设单位(业主)支付因延期退还工程质保金而根据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所得的利息,并承担因延期退还工程质保金由此而给施工单位带来的损失。

上一页  [1] [2] [3] 

Tags:质量管理项目管理质保金  
责任编辑:admin
相关文章列表
没有相关文章
请文明参与讨论,禁止漫骂攻击。 昵称:注册  登录
[ 查看全部 ] 网友评论
  • 此栏目下没有推荐文章
  • 此栏目下没有热点文章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隐私 | 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