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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政府败诉案件应当成为惯例

http://www.newdu.com 2009/10/8 互联网 卢云东 参加讨论

  10月10日,针对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交通局因不公开政府信息败诉案,该省法制办向媒体通报此案,以警示各级政府依法行政。(10月11日 《新京报》)

  笔者以为,湖北省敢于将政府信息公开败诉案件予以公开,的确是一项值得鼓励和倡导之举。正如湖北省法制办有关人士表示,此案是今年5月1日《条例》正式施行以来,政府部门败诉的“头一遭”。公开通报这个案例,是希望引起各级政府重视,确实保证公民知情权。同时还可以增强各地政府对信息公开的主动意识和法律意识,而且该案例对各地民众都有一定借鉴意义。

  今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大多数地方政府能够按《条例》要求,主动实施信息公开,但无庸讳言,就目前各地信息公开情况看,对《条例》贯彻执行并不彻底。有一些地方以保密等理由将有些应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甚至以选择性公开、虚假公开来糊弄民众。究其原因,既有条例本身存在有些细节不好操作,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好甄别的问题。同时更主要原因在于,我们一些地方政府官员长期高高在下,执行政策过程缺乏透明,对群众诉求长期漠视,从而不能把政府信息公开真正落到实处。

  为保障自身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少数民众在合理合法的诉求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被迫拿起法律武器诉诸于法律,以法律强制力来实现自身的权利。民众敢于拿起法律武器固然值得可喜,然而如果让所有要求公开而不能实现要求的民众都一一诉讼于法律,既影响条例的实施,削减地方政府对信息公开的主动性,使政府公开信息的时效性大打折扣。同时还势必造成各地同类问题重复诉讼,极大地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而且会浪费民众及地方政府的大量时间和金钱,同时也不是所有民众都敢于依法维护自身利益。为避免这种事倍之半的弊端,笔者以为可以将各地政府在信息公开方面诉讼案例予以公开,特别是败诉的案例更应如此,借用湖北省法制办人士说法,让媒体报道此事,就是不遮遮掩掩,警示各级政府依法行政。这样一来,便于各地政府和民众借鉴,让民众少走弯路。

  当然不仅在涉及信息公开上“民告官”案例要予以公开,而且对所有“民告官”案例,特别是政府败诉案例都应公开,并且应形成惯例,从而推动我们整个国家的民主法制进程。

Tags:公开政府败诉案件惯例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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