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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公司治理再次祭出法宝

作者:华笑丛    文章来源:解放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0/8

  在6月份两次强调“坚决打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后,证监会昨晚再次发出2008年第27号公告,对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进一步提出要求,为了使这些措施落地有声,证监会还祭出了“法宝”——对于治理结构未完成整改的公司,证监会将不再受理其股权激励及再融资申请。

  市场人士认为,加强公司规范运作,对保护上市公司以及投资者的利益有着重要意义,此举是市场基础建设不可或缺的,有利于提振投资者的信心。

  三大治理问题突出

  2007年,证监会开展了加强上市公司治理的专项活动,活动暴露了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一些普遍问题,如上市公司因控股股东越位干涉而导致的独立性缺失;独立董事职责不明、董事会下属专业委员会运作流于形式等。为此,证监会决定,今年下半年把该项活动继续推向深入,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巩固上市公司清欠成果,建立防止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加强对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故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查处、惩罚力度;强化上市公司敏感信息内部排查、归集、披露机制,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大股东持股“占资即冻”

  公告要求上市公司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完善问责机制,规范关联交易,建立防止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资、侵害公司利益的长效机制,完善具体措施。最有看点的是,公告提出,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强化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也就是说,只要发现大股东占用资金,就立即冻结大股东所持股权,这对大股东来说,具有一定的震慑力。接下来,各地派出机构会将公司上述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

  另外,公告要求上市公司定期向当地派出机构上报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发生占用的上市公司应立即收回占用资金,证监会将启动立案稽查程序。对于纵容、帮助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涉嫌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在信息披露方面,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对下列事项予以进一步明确: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重大事项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制度;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机制。上市公司应强化敏感信息排查、归集、保密及披露制度,减少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

  整改大限是11月30日

  公告要求上市公司在7月20日前,对上半年所存在治理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说明,包括限期整改问题是否在限期内完成整改,未完成的原因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包括对整改责任人的惩罚措施);持续改进性问题的整改效果及公司下一步的改进计划,并在11月30日前完成对公司治理整改报告所列全部事项的整改工作,并由各地派出机构进行验收。大限后仍没有完成整改事项的上市公司,证监会将不再受理其股权激励及再融资申请,对于已受理申请材料的,则将在审核过程中予以重点关注。

Tags:信息披露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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