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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评论:谁在信息公开中遗忘公共企事业单位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羊城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0/8

  北大三位法学教授提请公开首都机场高速路收费信息日前有了新进展。6月24日,王锡锌、沈岿与陈端洪收到了北京市发改委和交通委的相关答复——虽然只是有选择的,而非完全的答复。但另一被申请人首发公司则至今未给予任何回应。本报昨天有评论指出,“信息公开不应遗忘公共企事业单位”。只是作者点到即止,没有说破是“谁”在信息公开中不应遗忘公用企事业单位,值得继续追问。

  首先,是立法的遗忘吗?不是。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并非法律的盲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7条如是载明,“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可不要忽略了这其中的“参照执行”,法律用语的落脚点还是“执行”,而非“参照不执行”。显然,作为公共交通企业的首发公司在为社会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的过程中所获取的信息,也应参照《条例》公开,而不能理解为非要专门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办法出台之后方才公开。

  其次,是公民的遗忘吗?也不是。北大法学院的三教授就依法向首发公司提出了信息公开的申请,但未获答复。

  在笔者看来,信息公开中既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自我遗忘”,更有行政机关的“故意遗忘”。《条例》中明确规定,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然而,《条例》从通过到施行,留足了一年零三个月的“准备期”,未见到这些“具体办法”的出台。《条例》已正式施行近两月,仍然未见“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制定相关“具体办法”的意思。这种不作为,已涉嫌违反《条例》。只是,由行政机关自已立法,自己执法的《条例》再度暴露出一个惯病:责任条款缺失。行政机关在行政立法中自缚手脚,自我革命,仍然难以期待。无怪乎温家宝总理也要慨叹:“最难的就是行政‘革自己的命’”。

  既如此,我们的各级人大代表,能否行动起来,推动信息公开的人大立法,完善责任机制,强化惩治条款?

Tags: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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