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威人士透露,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正在制定上市公司重整的单独司法解释,如果顺利,该司法解释将在年内出台。
在日前举行的“第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上,专家学者和业内人士指出,在新《破产法》实施后,实际操作中上市公司在实施重整时会凸显出一些问题,如信息披露、审批程序交叉、各方当事人利益、第三方参与等,急需在未来司法解释中加以具体规范。该论坛由高法民二庭、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等共同主办。
信息披露问题
公司破产重整实际执行中,专家学者认为有一些重整信批的权利界定不清晰,信息还不够透明的问题。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正友律师提到,按照法律规定,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必须进行信息披露。但破产程序启动以后,诸如律师事务所这样的管理人就要接管公司,取代原来的治理机构,这时信息披露人是管理人,还是原来董事会,或两方分别负责?而《破产法》还规定,重整程序中可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自行制订并执行重整计划,那么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上又有什么责任?是否应采取“谁有信息,谁披露”的规则?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指出,上市公司重整要明确对投资人权利的保护,现在最高院和证监会都在探讨这一问题。中国和美国的上市公司重整有很大不同,美国上市公司重整不停牌是因为信息披露非常发达,但中国大量的上市公司重组及现在开始一些重整,信息非常不透明。不透明就极可能造成对于投资人权利的侵害,也极可能出现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行为。
审批程序有交叉
对上市公司重整,难免遇到司法审批程序和行政审批程序的交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提出,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实现两者的有效衔接,确保行政审批依法进行的同时,保证司法批准程序的依据充分,这是当前司法执行中的一个难点。
尹正友律师认为,中国股市的实际情况是国有控股公司多,也就存在人民法院司法审查,证监会行政审批,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的交叉问题,在现实中存在表面上的司法审批,而实际上行政审批的压力很大的问题。这要求司法审批进行协调。
“新破产法中希望把上市公司推向市场化,但现在在重整案件中,地方政府则是非常积极。”李曙光教授具体指出,“那么需要注意几个问题:第一要警惕破产重整的程序成为地方政府抑制上市公司的工具,要防止破产重整程序被滥用,因此应把地方政府对重整的参与界定到合适的范围内;第二应关注在重整过程当中出现了大量政府文件的效力;第三,目前重整很多由地方政府运作,所以债权人利益要特别注意保护,一些中央银行的债权人或其他债权人在进行债权谈判时,利益可能会遭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