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保障各方利益
破产重整计划,涉及到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原有股东,甚至社会公共利益,如何处理好各方利益关系十分关键。
对股东利益,《企业破产法》起草组组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欣新指出,有人提出是否能考虑让上市公司退市后再进入破产程序?这样就不会损害股东的利益,如中小股东的利益。但由于《破产法》规定,重整一旦失败,企业必须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因为重整时并没有进行清算,所以重整计划未通过,马上就转入清算程序时,没给上市公司退市留下可操作空间。
此外,涉及到出资人表决权问题时,王欣新认为按《公司法》规定进行表决更有利于实施重整。这并不是不保护中小投资人的利益,而是由于大股东在重整中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对债权人利益,他还提到,法院裁定上市公司重整或和解后,债务人和债权人都须按照法院决意执行。债务人不能在裁定执行完毕前,给其他个别债权人更多清偿。但如果重整计划不能执行,比如因战略投资人退出,重整无法顺利执行,为了挽救企业,原重整计划可做一些调整。
尹正友还提出,为给企业更多的挽救机会,当重整计划在执行期限未执行完毕时,如果管理人,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未向法院申请裁定终止执行重整计划,宣布该上市公司破产,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是否可给予适当延期。
第三方参与问题
破产重整过程中,参与重整的新资金注入方,也就是债权、债务人以外的第三方如何更好参与重整的问题也值得关注。
李曙光认为,上市公司重整的成功保障,在于依赖活跃的债权人市场,而新《破产法》对此尚无规定。若没有一些新债权人进来,想让公司重整运作起来,还比较困难。“应建立一个债权可相互转让的一个市场,允许债权打折。现在各大银行对于债权打折的市场化考虑还不够,传统的市场监管体制对于债权打折市场的建立也有一定限制。”他说。
此外,中粮集团和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的业内人士希望,想介入重整的第三方能得到最新信息,参与公平竞争,如竞买等的权利应得到保证。
对此,参与过ST宝硕案等重整的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重整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在博弈,投资人或战略投资人进入的形式往往是通过股权拍卖。如果过早将这些第三方列入重整的程序,让其参与列席;若第三方后来退出了,很可能导致一些不必要的信息被泄漏等问题,也可能会影响到后期的拍卖。
王欣新则认为,让更好的投资人能顺利介入重整,这需要整个资本市场进一步完善。但到具体案件上,现在考虑一方面按照法律规定,由债务人和管理人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同时发挥多方智慧,由债权人、出资人分别制定草案,并提交给债务人和管理人参考,由后两者来决定哪个方案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