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时代,企业家的精神家园,帮助中国企业家在全球化进程中取得成功。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网站通告:

管理实务

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 经济管理网-新都网 >> 管理实务 >> 公共关系 >> 信息披露 >> 正文

规范大小非减持强化信息预披露

http://www.newdu.com 2009/10/8 天府早报 刘纪鹏 杨… 参加讨论

  中国资本市场走到今天来之不易,爱护这个市场,参与各方公平遵守游戏规则,保护各方投资者利益已成为共识。可是,在大小非减持的敏感时期,偏偏有人无视规则的存在,肆意损害他人利益。这不仅说明上市公司大小非有不遵守股改规则的现象,还暴露了监管体制方面的问题,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目前,监管当局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大小非减持的措施,但是部分公司的减持事件暴露了上述制度存在一些漏洞,还不足以真正起到规范“大小非”减持,维护市场稳定的作用。笔者认为应该进一步采取如下措施:

  第一,不仅要求大非在打算减持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布其减持计划,并且其减持计划必须贯彻执行。大非相比普通投资者存在的信息优势,决定了预披露制度是下一步解决大小非解禁问题最重要的制度建设。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预披露后大股东不履行预披露的减持计划,将会受到惩罚。事实上,欧美发达国家资本市场就存在类似规定。美国资本市场就存在对管理层和创始人股抛售的限制:美国是允许非募集性股份上市的,所以规范创始人的股票抛售计划就成了防止市场动荡的关键因素,相关规定要求其抛售的数量和时间必须严格履行事先公告义务,由市场来决定其命运。信息预披露并不违背公司法和证券法,是符合国际规范与中国国情的有力措施。

  第二,进一步完善事后信息披露制度,规定“大非”和“大的小非”无论减持多少,必须在减持行为发生后两日内及时做出信息公告。现有的信息披露制度只是要求“持有、控制公司股份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1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上述信息披露制度对广大中小投资者来说仍然意味着极大的不公平,理由有如下两点:其一,大非擅长打擦边球,绕过1%的政策规定,比如,减持0.99%;其二,“大的小非”与“大非”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经常是“春江水暖鸭先知”,因此,对“大的小非”进行信息披露要求也非常有必要。

  总结起来,本建议的核心有二:将“大的小非”纳入事后信息披露范畴;无论减持多少,必须及时做出信息披露。当然,需要在技术上对什么是“大的小非”做出定义。

  第三,1%的设置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中国上市公司股本达到5亿股的公司有400多家。即使只减持1%,每家减持的规模也将达到500万股,卖出0.99%可能也会对市场造成极大影响。因此,必须从相对数与绝对数两方面对减持做出规定,即除总股本1%这一限制外,设置一个绝对数,比如200万股,两者取其低。如果大小非减持达到其中任何一条都必须到大宗交易系统减持。

Tags:信息披露  
责任编辑:admin
请文明参与讨论,禁止漫骂攻击。 昵称:注册  登录
[ 查看全部 ] 网友评论
  • 此栏目下没有推荐文章
  • 此栏目下没有热点文章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隐私 | 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