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根据我省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对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的应急处理,建立科学、规范、统一、高效的矿山事故应急指挥体系,进一步协调和整合全省现有应急资源,建立分工负责、责任明确、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应急处置保障体系,确保事故发生后,能迅速组织各有关部门有序地开展紧急救援工作。做到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统一行动,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2 工作原则
矿山突发性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主要目标;要在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实施分级负责和强化属地管理,建立健全矿山事故应急指挥体系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事故的有效机制;要依法规范,实施社会应急资源整合,贯彻平战结合的指导思想,认真做好应对突发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要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权限,加强信息沟通,密切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防灾救灾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积极开展矿山应急处置技术研究,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性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1.3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令)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海南省矿山企业生产的实际,制定本预案。
1.4 现状
目前我省矿山产业总体规模相对较小,生产事故以一般性伤亡事故居多,近期内尚未发生过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长期以来,我省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十分薄弱,不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相对缺乏,而且应急救援的组织管理工作也非常薄弱。目前我省对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严重不足,不能适应我省矿山经济发展的要求。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矿山事故,主要是指全省矿山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以及重大设施设备损坏事故。特别针对具有重大危险源的矿山企业(危险物质的生产、使用、贮存和经营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或组织)发生的火灾、爆炸或毒物泄漏事故。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本预案在组织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上充分考虑与现场应急处理预案、厂外应急处理预案的相关性,并使之与现场应急处理预案、厂外应急处理预案有所区别、有所侧重、协调统一,确保在事故发生后,现场应急处理预案、厂外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本预案能够有条不紊地启动和实施,避免各预案之间的职能冲突和应急资源的浪费,以及应急组织工作的混乱。